关于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天兴公司“一房二卖”的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问题。因天兴公司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而天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到天兴公司涉及“一房二卖”的相关房产的处置,故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本案天兴公司对北府公司偿还屈志军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关。 关于2014年6月19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对北府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借款关系真实。北府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屈志军要求北府公司偿还借款1.5亿元的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本案二审期间决定对北府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对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审理并无影响。因此,北府公司、天兴公司、刘本善、刘伟、刘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审原告屈志军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北府公司、天兴公司、刘本善、刘伟、刘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916730元,由北府公司、天兴公司、刘本善、刘伟、刘洋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国 献 审 判 员 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