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胜宏与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胜宏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银创公司主张重二审判决关于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了500亩黄芪100吨的认定错误,因为吴胜宏自己都承认采收了100余吨,而重二审判决把“余”字去掉了。重二审判决关于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黄芪数量的认定依据是吴胜宏

银创公司主张重二审判决关于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了500亩黄芪100吨的认定错误,因为吴胜宏自己都承认采收了100余吨,而重二审判决把“余”字去掉了。重二审判决关于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黄芪数量的认定依据是吴胜宏于2012年4月3日给银创公司的信函,吴胜宏在该信函中陈述采收的黄芪数量为100余吨。据此,重二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认定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500亩地的黄芪100吨不准确,应为“100余吨”,本院予以纠正,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此外,银创公司在再审申请中还主张重二审判决“另查明”部分“二”、“三”、“四”、“五”、“六”、“八”、“十”等事实认定均存在错误,但并没有提交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银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 审 判员 刘小飞

代理 审 判员 王展飞

()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黄 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