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创公司主张重二审判决关于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了500亩黄芪100吨的认定错误,因为吴胜宏自己都承认采收了100余吨,而重二审判决把“余”字去掉了。重二审判决关于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黄芪数量的认定依据是吴胜宏于2012年4月3日给银创公司的信函,吴胜宏在该信函中陈述采收的黄芪数量为100余吨。据此,重二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认定2011年11月吴胜宏采收500亩地的黄芪100吨不准确,应为“100余吨”,本院予以纠正,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此外,银创公司在再审申请中还主张重二审判决“另查明”部分“二”、“三”、“四”、“五”、“六”、“八”、“十”等事实认定均存在错误,但并没有提交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银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 审 判员 刘小飞 代理 审 判员 王展飞 ()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黄 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