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矿业公司向工艺品公司交付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19日。张金矿业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将续期至2010年6月30日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工艺品公司,而工艺品公司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拒绝接收。张金矿业公司未及时将续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交给工艺品公司虽有不当,但并未因此影响工艺品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工艺品公司已实际占有控制经营目标公司,且未按约定支付余款150万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工艺品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支持工艺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亦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张金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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