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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工艺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张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工艺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张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边辛村。 法定代表人:张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昌波,山东齐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张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边辛村。

法定代表人:张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昌波,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莱州工艺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南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钟明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波,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万国。

一审被告:边崇仙。

一审被告:李淑财。

一审被告:李少江。

一审被告:周佃峰。

一审被告:邹方良。

一审被告:周丕生。

申请再审人淄博张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金矿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莱州工艺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及一审被告张万国、边崇仙、李淑财、李少江、周佃峰、邹方良、周丕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金矿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张金矿业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即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将张金矿业公司在莱州设立的莱州张金杨王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金杨王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工艺品公司。协议第六条约定工艺品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张金矿业公司应积极协助或配合。因此,2008年4月1日以后,张金杨王公司股东变更、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更换已经是工艺品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张金矿业公司只是协助和配合。工艺品公司自2008年4月3日支付股权转让款1875万元后,张金矿业公司即按协议约定与工艺品公司进行了交接,工艺品公司已成了目标公司的新股东。工艺品公司应以目标公司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张金矿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二审判决认为郑家训在20万元收款条上写明该款是张金矿业公司的履行担保,郑家训保证在张金矿业公司为工艺品公司变更完毕采矿证、探矿证、股权变更手续后再支付给张金矿业公司,是将200万元尾款的支付条件予以变更,因此在张金矿业公司为工艺品公司变更完毕采、探矿证、股权变更手续之前,工艺品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5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郑家训在20万元收款条上的注释,只是表明工艺品公司支付的20万元作为担保由郑家训保管暂不支付给张金矿业公司,不能理解为剩余的150万元就有理由拒绝支付。(2)张金矿业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张金矿业公司未交付公章、财务章(协议附随义务)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和强制解除。①根据协议约定,张金矿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依法转让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给工艺品公司,张金矿业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后,已经交付了目标公司的采矿证,有2008年12月11日的交接清单为证。一、二审法院认定张金矿业公司未交付采矿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②根据2008年11月15日新的协议约定,张金矿业公司同意工艺品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前付清原支付的1870万元之外的1130万元,但工艺品公司至诉讼之日尚余150万元未按约付清。③探矿证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公司运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给目标公司《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每年续期,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去办理有效期限五年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自2008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19日。工艺品公司得到采矿证后就完全可以掌管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张金矿业公司在2008年4月3日收款1870万元后,就于当日将矿山和全部设备以及其他实物资产全部按照约定移交给工艺品公司,还协助工艺品公司聘用了张金矿业公司一直聘用的施工队伍。当时探矿证未交付是因为需要张金矿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续期手续(后续期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6月15日),办理完毕后才能交付,而工艺品公司却拒收。一审法院认为张金矿业公司在诉讼后交付探矿证不算交付的观点明显错误。④根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所需的法律手续张金矿业公司已经全部完成,2008年12月11日《交接清单》中张金矿业公司交付的矿山权利凭证为采矿证,已经按约按时交付。⑤张金矿业公司未交付探矿证、公章和财务章的行为虽然有瑕疵,但是并未构成根本违约。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并不存在实际的法律障碍,也不导致工艺品公司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和受让股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工艺品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获得利润的时间已经达两年之久。二审法院判决强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明显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解除合同,张金矿业公司承担返还股权转让款2850万元的同时工艺品公司应该承担恢复矿山的原状、返还张金矿业公司移交的所有设施设备、资料、各种证件,如果不能返还,应该照价赔偿。一、二审法院没有考虑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工艺品公司对矿产资源的破坏严重程度,判决有失公平正义。

张金矿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张金矿业公司与工艺品公司、赖积豪于2008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工艺品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向张金矿业公司支付1870万元。张金矿业公司即将张金杨王公司的矿区和设备以及其他实物资产全部移交给工艺品公司,由工艺品公司实际掌控并开采经营。2008年11月15日,郑家训代表张金矿业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金矿业公司同意工艺品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前付清除原支付的1870万元之外的1130万元。2008年12月4日,工艺品公司按照郑家训的指令将930万元汇入郑家训的个人账户。2008年12月10日,郑家训收到工艺品公司现金30万元和20万元,郑家训在20万元的收条上记载:该款是张金矿业公司的履行担保金,郑家训保证在张金矿业公司为工艺品公司变更完毕采探矿证、股权变更手续后再支付给张金矿业公司。二审判决认定,在张金矿业公司为工艺品公司变更完毕采、探矿证、股权变更手续之前,工艺品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