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枫华公司在法院对本案租赁纠纷的审理中并未就租赁解除的损失问题提出反诉,本案一、二审法院只审理了当事人之间的租赁纠纷,兼并合同有关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枫华公司可以另行起诉。故枫华公司有关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枫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枫华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丁广宇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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