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泰安公司主张的(2011)葫执二字第00001号、(2011)葫执二字第00001 -(2)号裁定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涉及澜丰公司受让龙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泰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