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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龙兴海运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至于泰安公司主张的(2011)葫执二字第00001号、(2011)葫执二字第00001 -(2)号裁定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涉及澜丰公司受让龙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至于泰安公司主张的(2011)葫执二字第00001号、(2011)葫执二字第00001 -(2)号裁定书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涉及澜丰公司受让龙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泰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