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钟首岩是否有权代理委托事项并取得相应报酬的问题。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朴钟浩、朴坚实委托钟首岩办理的事项为“客舱酒店的拆迁、征收、补偿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谈判、签订协议、领取征收各项补偿款等”,因而钟首岩受委托代理进行的事项属于民事行为,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实际履行中,虽然二审法院调取的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4年3月25日给有关部门的说明中显示5月10日政府相关会议已经决定整体征收客舱酒店,但该说明对征收过程也明确载明: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说明中反映的上述事实与诉讼中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反映的本案客舱酒店的征收过程一致。据此,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主张委托事项在签订《协议书》前已经完成,与事实不符。虽然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在诉讼中没有主张变更合同,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钟首岩在办理客舱酒店征收事宜、确定征收价格中的作用,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的规定及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进行适当变更,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判结果也公平合理。 (四)关于二审是否存在超越当事人诉请等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1.关于二审是否超越当事人诉请的问题。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一审请求撤销《协议书》的理由包括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审法院基于其诉请,查明了相关事实,作出了裁判。二审上诉状中虽然未请求撤销,但二审庭审笔录显示,经法庭询问,朴钟浩等明确表示“我们不放弃原审的诉讼请求,我们主张撤销”。法庭要求钟首岩针对撤销的部分进行答辩,钟首岩称:“不存在欺诈的问题,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刚才的答辩意见中我们都已经陈述过。”双方委托代理人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均对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撤销陈述了意见。因此,二审法院将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在一审提出的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作为上诉请求之一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未超出当事人诉请。2.关于二审判决书中引用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问题,经审查,二审判决书对该法律条文的引用属于笔误,二审法院已裁定补正。 综上,钟首岩与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首岩及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郭修江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