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钟首岩、朴钟浩等与朴钟浩、朴坚实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五)二审的程序性和对案件事实查清的不作为,导致对钟首岩干扰司法审判和欺骗朴钟浩等和征收部门的事实没有查清。1.二审法院未准许朴钟浩等要求对本案重要证据即季某某的录音做同一性鉴定的申请。如果认定该录音

(五)二审的程序性和对案件事实查清的不作为,导致对钟首岩干扰司法审判和欺骗朴钟浩等和征收部门的事实没有查清。1.二审法院未准许朴钟浩等要求对本案重要证据即季某某的录音做同一性鉴定的申请。如果认定该录音为季某某所说,则钟首岩对征收部门和朴钟浩等进行了欺骗的事实无疑,并且是在知道了征收和征收的补偿价格之后进行的所谓委托。2.未准许朴钟浩等对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关于﹤豪爵会门前修路、占地事宜第四次申请书﹥群众来信的调查情况答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如经鉴定确系新制作,则可以证明该中心和钟首岩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朴钟浩等利益的行为。

对钟首岩的再审申请,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认为不成立,应予驳回。主要理由:钟首岩属于恶意代理,无权取得报酬。即便《协议书》的签订没有欺诈的情况,也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二审审理程序没有瑕疵。二审开庭时朴钟浩等已经明确既主张无效也主张撤销,撤销的理由坚持一审意见。

对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的再审申请,钟首岩认为不成立,应予驳回。主要理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钟首岩并不知道政府部门已经决定征收。5月23日评估部门是以测算征收成本为名进场评估,7月份作出的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合同》是7月12日签订的,钟首岩有权代表朴钟浩签字;长府通告(2012)9号文件于2012年5月作出后,政府部门一直表示不征收,经过钟首岩多次申请,才决定征收。对此政府相关部门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中也已经确认,朴钟浩等主张客舱酒店是在被征收范围及委托事项完成于委托协议签订之前是不客观的;本案属于协商征收,钟首岩代理朴钟浩等进行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朴钟浩等提供的录音证据不应被采纳,且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诉讼中已经向法院出具了相关证明,应以该单位提供的证明为准。该中心对钟首岩第四次申请的答复是真实的。

基于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本案涉及的以下几方面争议问题进行了审查,并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钟首岩在签订《协议书》时是否知道政府部门决定征收的事实及《协议书》是否系受其欺诈签订。经审查,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申请再审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1.《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虽然载明估价作业日期始于2013年5月23日,二审法院调取的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4年3月25日向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中也载明2013年5月10日长春市委、市政府重点市政工程调度会议确定整体征收豪爵会和客舱酒店,但该说明中同时载明:为防止被征收人高额索赔,不透露已整体征收的决策,征收部门安排中介机构以测算征收成本为决策提供依据为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等进行调查登记,完成评估测算。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并经本院询问确认,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认可知道评估机构对客舱酒店进行资产评估调查,并称当时钟首岩告知是政府部门进行摸底。《房地产估价合同》没有签署时间。该合同中关于估价对象中载明“委托甲方依据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朝府会(2013)4号”。朝府会(2013)4号会议纪要显示印发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因此,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主张该估价合同签订于2013年5月23日或之前,与合同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据此,《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不足以证明钟首岩在2013年5月23日或之前知道政府部门已确定对客舱酒店进行征收的事实。2.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本院询问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政府部门在长府通告(2012)9号文件发布后对豪爵会和客舱酒店曾明确表示不征收不补偿。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2013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整体征收豪爵会KTV、客舱酒店的情况说明》中对豪爵会及客舱酒店的征收过程载明,钟首岩自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曾四次书面申请整体征收,该中心与其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决定整体征收豪爵会和客舱酒店。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能够明确证明钟首岩知道政府决定征收的时间为2013年7月14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承诺》时。据此,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以《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长府通告(2012)9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等,主张钟首岩在签订《协议书》前已经知道征收的事实,以及因为钟首岩的欺骗行为使得其丧失从政府相关部门获知客舱酒店被征收的机会和事实,理由不成立,主张客舱酒店不存在从不征收到征收的事实,也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3.经审查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申请再审提供的录音检测报告,没有显示钟首岩在签订《协议书》时已经知道政府决定征收的内容。由于双方对朴钟浩与钟首岩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基于双方最终履行的是《协议书》,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未予以认定。且钟首岩是否向征收部门陈述其已经购买了客舱酒店的事实与本案争议的钟首岩知道政府决定征收的时间及《协议书》是否受欺诈签订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不构成实质影响。据此,二审法院对其申请调取季某某的声音进行样本比对鉴定未准许,对该录音材料未作为证据采纳,并无不当。对钟首岩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于﹤豪爵会门前修路、占地事宜第四次申请书﹥群众来信的调查情况答复》,经审查,该答复内容与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无关联。二审法院未准许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的鉴定申请,亦无不当。

(二)关于《协议书》第三条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14日朴钟浩等在《新文化报》刊登的售房广告及与钟首岩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客舱酒店房屋出售价格分别为每平方米1.2万元和1万元,与《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支付给朴钟浩、朴坚实的征收补偿价格相当。因此,每平方米1万元至1.2万元应是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对其客舱酒店房屋当时的市场交易价值的认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未自行就客舱酒店的征收事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2013年6月6日朴钟浩与公证员的谈话笔录中对委托钟首岩的原因明确称其“没有这方面的时间、经验和能力”。而钟首岩先后四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报告,多次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且在2013年5月18日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征收豪爵会整体大楼实际情况介绍及补偿申请》中,已经提出了征收补偿额,并列明申请补偿款项的具体构成。客舱酒店征收评估时点为2013年5月23日,评估报告作业日期为5月23日至7月22日,与《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即2013年6月4日基本处于同一时期。据此,二审判决认定朴钟浩等对其签订《协议书》时参考的客舱酒店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政府征收补偿价格存在错误认识,并因此造成其较大损失,以及由于评估期间与《协议书》签订的时间相当,钟首岩相比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在征收政策和征收价格的了解上处于优势,据此认定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