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万方公司主张不应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的问题。经审查,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七份合同,除登峰家园外系统污水排水配套工程外,其余合同均存在延迟给付工程款的情况,故二审法院判决万方公司给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万方公司主张是因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导致延期给付,没有相应证据佐证,理由不能成立。万方公司主张其多支付的工程款也应支付利息,因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应主张,该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提出的其他应当再审的事由。1.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经审查,对于二审期间万方公司提交的萨尔图区排水改造工程资料等证据,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已进行质证,在再审申请书中,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明确陈述,原审期间其并未就该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其申请再审提出的相应资料由其制作,新证据证明万方公司不持有该资料的理由,并不足以否定二审法院认定的万方公司实施了组织管理,未放弃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事实,其提出的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2.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主张的原审法院存在超审限、强制调解等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和万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和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齐 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