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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与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阿城建筑六分公司针对万方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称:万方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陈述的观点均无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万方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诉的“乘风庄雨污分流工程”管理费按3%收

阿城建筑六分公司针对万方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称:万方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陈述的观点均无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万方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诉的“乘风庄雨污分流工程”管理费按3%收取,是“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暂时按3%收取,等工程全部结算后再行调回”的说法,没有依据。在整个一审过程中,万方公司从未陈诉过该理由。(二)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在一、二审中一直坚持不认可2007年的两项工程合同中的[6.5%]部分,有关管理费的争议一直存在。(三)在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中,既然“应付款”已经确定,就不应再重复扣除其他款项。二审法院依据《结算进度表》,确认了“龙东小区21#-30#楼给水管线热水管线更换工程”、“乘风庄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应付款”的事实,是因为该表显示此两项工程已结算,而对于其他五项工程的“应付款”,由于该表显示尚未结算,所以该表中显示其相应“应付款”数额也不可能是最终的“应付款”。万方公司提出二审法院此处认定“互相矛盾”是没有道理的。(四)万方公司所陈述的结算资料都是其与矿区事业部之间的结算资料,从法律关系上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由于与矿区事业部之间的结算迟缓,导致延付工程款,万方公司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登峰家园外系统污水排水配套工程、银浪地区燃煤锅炉房集中供热3#换热站工程、银浪新城E区配套建设1#换热站工程都是完成所有结算手续,并均已具备付款条件的工程。(五)万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引起本案的根本原因。涉案七项工程在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工程款。万方公司否认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基于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本案涉及的以下几方面争议问题进行了审查,并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双方争议的管理费约定及扣除比例问题。1.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主张《乘风庄地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中关于6.5%管理费的约定部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为空白,是万方公司事后补填,据此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万方公司伪造的问题。经审查,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对其在补充条款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通过加盖公章形式予以确认的合同内容不予认可,但无直接的相反证据佐证其主张。该部分内容为手写并不能说明必然是未经协商一致由一方擅自添加。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主张对方认可该合同实际结算时按3%扣除管理费,并不能否定补充条款约定的真实性。一、二审判决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扣除管理费、集中供热费等费用的事实,对该约定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2.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登峰家园排水工程扣除管理费无依据的问题。经审查,该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有关费用计取执行大庆石油管理局现行结算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建设单位及甲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一审期间,万方公司提交了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汇编及扣款票据,证明在所有工程扣款中,合同条款如果有执行万方公司管理规定时,执行当时的管理制度。二审期间,万方公司补充提交了2007年阿城建筑六分公司盖章或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景年签字的登峰家园排水工程等三项工程的《挂账明细表》,体现了扣除管理费的内容,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综上证据,双方对计取管理费有约定并实际履行,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工程应扣除管理费并无不当。3.关于万方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将萨尔图区排水改造工程等三项工程的管理费扣除比例调整为3%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管理费确实存在并非全部约定为6.5%或按6.5%执行的情况,二审法院根据所参照施工合同对管理费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管理费扣除比例进行调整,系依据案件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明确提出一审法院比照其他合同确定上述三项工程的权利义务不当,万方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就管理费扣除比例无异议,二审法院不应进行调整,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和万方公司就管理费约定及扣除比例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甲供材料款数额等与工程结算金额相关的问题。1.关于阿城建筑六分公司主张万方公司自认甲供材料应扣款总金额为7591117.02元,二审法院以笔误为由改变认定无依据的问题。经审查,该事实主要涉及登峰区供热工程中甲供材料款数额为17447.5元还是3333482.96元。虽然一审诉讼过程中,在万方公司举证的甲供材料款明细中列有登峰区供热工程甲供材料款为17447.5元,但万方公司提交的《结算进度情况表》显示该工程甲供材料款为3333482.9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万方公司也有该工程甲供材料款为3333482.96元的陈述,故万方公司在诉讼中就该工程甲供材料款数额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并无明确的自认表示。阿城建筑六分公司将上述《结算进度情况表》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且在庭审陈述、质证过程中,其认可的该工程甲供材料款是2756714.87元,也远远高于17447.5元。二审审理过程中,万方公司补充提交了登峰区供热工程材料采购单和材料清单、登峰区供热工程由万方建筑公司供应材料明细表、工程采购委托单及清单、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工程甲供材料款的情况。二审法院结合《结算情况进度表》、鉴定报告、验收单等其他证据,认定在登峰区供热工程中甲供材料款数额为3333482.96元,证据充分,并无不当。阿城建筑六分公司的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2.关于万方公司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乘风庄区改造工程及龙东小区21#-30#热水管更换工程中《结算进度情况表》里的应付款系已经扣除所有应扣项目的最终付款错误的问题。经审查,作为结算依据的《结算进度情况表》已明确记载这两项工程已结算,且在扣除集中供热费、房补、劳保金、税金和管理费等项目后,标明应付款数额。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结算进度情况表》载明的应付款应为已经扣除所有应扣项目的最终付款,对一审法院在《结算进度情况表》确定的应付款中再行扣除甲供材料款的判决予以纠正,并无不当。经二审法院查明及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确认,《结算进度情况表》中这两项工程均显示已结算,而涉案其他工程并未显示已结算,故万方公司主张二审判决关于这两项工程的认定与其他工程的认定相矛盾理由不能成立。万方公司该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