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方式上,对于胜诉后所获的赔偿金,可以先提起一定的比例作为消费公益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消费公益诉讼;然后赔偿因经营者侵权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如果还有剩余,则由消费者组织用于维护消费者的公益事业。在分配主体上,由于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维护者,且我国消费者协会遍布全国,由其分配和发放赔偿更便捷,所以消费者协议作为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比较合适。但同时可以规定申请分配消费者个人应获得裁判法院的裁定书或判决书才能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参与分配,这样可以加强对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同时保证诉讼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 第三,建立配套诉讼激励制度。《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原告可以就相关的调查取证费用、鉴定费及律师费要求被告支付,但是如果原告败诉,则上述费用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告的诉讼成本和风险依然是巨大的,这也将影响到原告进行公益诉讼的热情。建立公益诉讼激励制度,一方面要解决公益诉讼资金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解决消费者组织怠诉的问题。在降低公益诉讼成本方面,可以成立公益诉讼基金会,消费公益诉讼的基金主要来源便是公益诉讼胜诉后的赔偿金,也可以来自公众捐款。另外,可以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公益律师的积极参与能有效的提高消费公益诉讼的胜诉率,又能降低公益诉讼的成本,同时提高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在激励消费者组织积极提起公益诉讼方面,《解释》中已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在胜诉后可以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还可以适当的给予原告的一定的奖励,该奖励直接从消费公益基金支出。 五、结论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具有公益性。由于我国不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而消费者协会或法定授权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相关费用制度的保障,消费公益诉讼还处在普遍懈怠状态。再加上《解释》中没有规定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的作用不能完全显现。本文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出发,分析了《解释》中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入损害赔偿制度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必然。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有相关诉讼激励制度等配套措施。虽然公益诉讼历史悠久,但是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适合我国的国情。 【1】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2】周楠著《罗马法原理》,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3】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26-31页。 【4】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2 页。 【5】钟瑞华:《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342页。 【6】王明定、王宁:《美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及其借鉴价值分析》,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第61-63页。 【7】章武生:《外国群体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2-474页。 【8】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9】 陶建国:《消费公益诉讼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