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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费公益诉讼(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9
摘要:公益诉讼在我国是舶来品,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都较为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和借鉴他国先进的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消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舶来品,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都较为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学习和借鉴他国先进的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

  美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集团诉讼,指发生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的事件时,每个受害者拥有共同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这些受害的消费者被视为一个群体,而当这个群体中有人提起诉讼时,该诉讼被法律认为已代表全体受害消费者启动了法律程序,并且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群体中的所有受害的消费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针对一个案件的判决的效力同时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人。【4】其主要特征有:(1)消费者人数众多构成了一个集团;(2)代表人代表集团成员行使权利并推进法律程序,被代表人以默示的方式认可代表人的地位,但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示退出集团;(3)判决效力对全体受害消费者有效,不仅对参加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有约束力,对没有参加诉讼及没有特别授权给诉讼代表人的其他集团成员也具有约束力。美国的集团诉讼,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剥夺违法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5】在赔偿方面,除了可以请求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请求精神补偿,对于故意、重大过失或疏忽而致人损害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加害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当一个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通知其他因同一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前来登记参加集体诉讼,如胜诉,参加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德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表现为团体诉讼,指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做出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制度。【7】其主要特征有:(1)团体诉讼是由消费者团体主导,能够提起消费者团体诉讼的主体是符合一定法律条件的消费者组织;(2)诉权的种类由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请求权的内容不同,消费者团体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消费者团体代表消费者提起“不作为之诉”的消费者团体诉讼;二是由消费者团体提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消费者团体诉讼。从诉权角度讲,可以分为禁令求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利益剥夺请求权。德国的团体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德国团体诉讼在诉请结构上是以不作为之诉为主,以损害赔偿之诉为辅。

  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美国的集团诉讼还是德国的团体诉讼,它们虽在制度设计上各具特色,但对于保护众多消费者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是共通的。两者都规定了相关的损害赔偿规则,虽然德国的团体诉讼以禁令之诉和穷尽违法所得之诉为主,但是在2002年修改的《法律咨询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团体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四、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条通过列举加概况式方式,在明确请求权类型后加“等”字,给将来制订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预留空间。《解释》之所以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相比于“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在赔偿计算、赔偿金分配等制度设计更加复杂,但是从国外公益诉讼发展的经验及公益诉讼的功能看,“损害赔偿之诉”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即由法院作出的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相比补偿性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原告所受损害,而且通过对被告进行经济上的惩罚以防止其将来重犯,同时达到对其他人产生遏制和威慑的作用。从违法成本上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违法成本显然是更高的,居于此,违法经营者也更可能放弃违法举动,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的遏制和预防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规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十倍赔偿”规则都属于惩罚性赔偿,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达到惩处和遏制违法经营的效果,更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消费公益诉讼也应引入相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惩罚性赔偿能够给予消费者超出实际损害的利益,使消费者从中获利,就有可能出现消费者为了追求利益而刻意启动公益诉讼的情况,也即“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容易增强人们刻意追求这部分利益的动机”。【8】另外,不合理的或者过高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如巨额的罚款数额直接致使企业破产,这有可能挫伤企业生产的积极性。结合我国现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公益诉讼中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应规定:一是在适用前提上,必须是公共利益受到实际损害;二是在适用范围上,也应限制在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三是在适用程序上,消费者组织或法定授权机关在起诉前,应预先告知经营者采取停止侵害等相关的补救措施,经营者的事后行为可以作为法官确定经营者最终赔偿数额的裁量因素之一。

  第二,关于赔偿金的分配。在赔偿的顺位上,如果同一侵权行为同时被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判决承担责任,而被告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应该按比例清偿,因为公权和私权可以得到同等保护;也有观点认为,应该根据私权优先原则,先赔偿私益诉讼中的被侵权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私益诉讼的受偿顺位应优先于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原告相比,私益诉讼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关系到该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恢复,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在赔偿金计算方法上,与私益诉讼相比,消费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的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无法简单的将每个消费者的损失相加来确定赔偿数额。从外国集团诉讼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看,除了个别估算方法外,还存在根据交易信息计算、公式化计算、近似计算、统计学方法等。【9】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不规定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明确赔偿金计算的原则,即惩罚性赔偿为违法所得及一定比例的罚款,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赔偿比例。

  对于赔偿金的分配,消费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不能照搬私益诉讼的赔偿制度。根据国外的经验,公益诉讼在分配主体上、分配方式、剩余金额处理上都具有独特的规则。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