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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浅析(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9
摘要:首先需对预付卡内资金的性质进行厘清。预付卡内资金是消费者根据经营者预先制定的资金使用规则及预付额度规则,将其货币存入预付卡内,以在将来消费时使用的一种资金。【6】虽然在合同订立之初,消费者即已预付了全

  首先需对预付卡内资金的性质进行厘清。预付卡内资金是消费者根据经营者预先制定的资金使用规则及预付额度规则,将其货币存入预付卡内,以在将来消费时使用的一种资金。【6】虽然在合同订立之初,消费者即已预付了全部价款,但依据双方约定或认可的资金使用规则,只有在经营者具体提供了服务时,方才有权获得预付款中相应的对价,对于未消费的部分,双方成立一种类似于信托的关系,其所有权仍应属于消费者。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余额不退”等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于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属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也可依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使其归于无效。因此,在双方合同解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部分的价款,经营者不得以此抗辩,若拒不退还的,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退款的范围——折扣扣除抗辩的认定

  违约解除的实质是通过赋予守约方解除权而达致对己身权利的救济和对违约方的制裁。守约方作为善良的缔约者基于对对方会严守合同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据此,笔者认为,对于折扣扣除抗辩应当根据是否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而予以分别认定。案例3中,合同基于信任基础丧失和对消费者的保护而解除,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并无不当,因此应当考虑原告在被告处按照优惠价格接受了相应服务的事实,故在返还原告剩余款项时应当扣除原告接受服务项目的原价与优惠价格之间的差价。案例5中,合同因被告擅自停业而归于解除终止,原告基于信赖被告会严守合同从而可以持续享受到折扣优惠的利益应当保护,基于“债权人不应当因债务人违约而额外丧失利益”的精神,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当扣除折扣的答辩应不予支持。此外,对于该案涉及的长期不计次消费预付卡的退款,在双方无法协调时,法官应当结合原告的消费频次、剩余期限所占消费期限的比例酌情认定。

  结 语

  针对预付卡消费中日益突出的“退卡难”、“退款难”问题,上述论述仅是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民法原则精神指引下对实务中的纠纷做出的尝试性解读,实属浅显。作为经济生活中日趋普遍的消费模式,一味采取一种避而不见的“鸵鸟式政策”显非明智之举。幸运的是,北京、上海、青岛等地已纷纷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合同范本以规范、指导预付卡消费。为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预付卡消费终究会以一种规范有序的方式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页。

  【2】 据丽水市消保委发布的开展预付式消费调查的情况报告中显示,在调查人群中有53.41%的消费者表示遇到过因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宣传不一致,要求退款而遭受拒绝的情况。

  【3】 该定义主要参照了上海市预付式消费卡管理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研究报告。

  【4】 关于预付卡消费中办卡及消费阶段成立的法律关系,理论上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学说:要约——承诺说认为,在办卡阶段成立要约,消费阶段为承诺,并引入强制缔约解释商家的承诺义务。预约——本约说认为,办卡阶段成立的是以将来消费时订立的本约为合同标的的预约,消费阶段即是双方履行预约的必然结果,但两者具有独立性。消费服务合同说认为,办卡阶段即成立消费服务合同,消费阶段即为对消费服务合同的履行。消费服务合同学说将合同的成立与履行详细的贯穿在了预付卡消费的整个过程,是目前学界的主流学说,也是本文所持观点。

  【5】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6】 关于预付卡内资金的性质,笔者采用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在其门户网站上的《预付款和预付卡内资金辨析》一文的说法。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