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关于企业合并的标准即有准确的量化标准,又有较为模糊的政策标准。而且,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合并指南》一类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指导企业和执法部门双方的工作都十分必要。 三、几点启示 1、纵观反垄断法的历史,我们认识到,它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成熟而发展成熟的。我国目前正处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各种形式的垄断,尤其是大量的行政性垄断,抑制了经济活力。而我们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还很肤浅,表现在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方面,有相当多的人包括管理者和企业家都没有反垄断法的意识,竟有权威媒体报道国内两大啤酒行业的竞争战略时,某位总经理在瞻望竞争结局时,得出的结论竟是两家连手。曾记得早几年,媒体也曾把长虹买断彩色显象管作为成功的竞争战略加以宣扬。凡此种种,需要我们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制定一部适合我国情况的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2、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可以作为我们参考借的典范。虽然我国目前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发育成熟,但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入,形成的各种垄断,其实质有相同之处。我们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3、经济的发展是永恒的,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必须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洞察经济形势,以效率为宗旨,即要保证国内的竞争活力,又要兼顾国际竞争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现实需要。因为,根据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反垄断法对于经济的作用是建立在对于经济现实的正确判断之上的。如果判断有偏差,它所起到的作用将适得其反。 4、充分重视制定反垄断法的艰巨性,复杂性。反垄断法是站在宏观经济的角度,对经济的干预,也体现者一定的价值信念。要求我们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特别是垄断与竞争的辨证关系。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者。具备市场经济的新观念。同时,即要有法律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经济学的专业知识。此外,一项法律制度真正能对社会发生作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巨大的投入和相当长的过程。 注释 【1 】《新帕尔格雷夫大词典》,卷1,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7页。转引自《干预市场》(见参考文献) 【2】 转引自《干预市场》 【3】 《产业组织及有效竞争》,王炯惠、陈小洪,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4】 《欧盟法》,阮方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 《美国商法浅谈》(见后) 【6】《美国企业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与实践》,王晓晔,《竞争法研究》 【7】 《美国规制企业合并标准问题研究》,王春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2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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