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由于资本固有的属性:扩张,也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外在压力,经济主体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扩张,以谋求在竞争中的优势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扩张一方面表现为依靠先进的技术、管理,增加企业的内在优势。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外部扩张使组织扩大,占据市场较大份额。常见的是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最终通过外部扩张,达到优势地位。从总体上看,呈现为经济力量集中的态势。如果任其发展,必然对经济的结构及有效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其予以限制。 业的外部扩张在各国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一般称为兼并、合并,从对企业外部扩张的特征描述的准确性上看,欧盟法称之为“聚合”(concentration )更为可取。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的行为。【4】 (2)结构性垄断分类及其限制竞争分析 在结构性垄断中,看中的是兼并导致的垄断后果,按其方式,可分为;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市场延伸的兼并及混合兼并。 ①横向兼并及其限制竞争分析。横向兼并是指在同一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中彼此竞争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很明显,这会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的加强,竞争者数量的减少。整个市场竞争的削弱。②纵向兼并及其限制竞争分析:指生产者的活动与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用于广义,指上、下游企业)的活动两者结合。在这种兼并中,相互兼并的两家企业,成为一个利益主体。这样就限制了相互兼并的企业分别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在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纵向兼并被普遍认为是体现了效率的要求。但在某些时候,其反竞争的作用大于效率的作用。1949年,美国政府诉杜邦公司兼并通用汽车公司案,就是纵向兼并的一个实际案例。【5】 ③市场延伸兼并:处于同一类商业活动但其销售产品于行销地区互不重叠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这种兼并可以扩展企业的产品市场于地域市场,从而在水平方向上限制竞争。④混合兼并:产品互不相同的企业之间的兼并。美国60 年代出现的合并现象。这种兼并从宏观的角度看,能推动经济的集中和市场势力的增长。 3、控制结构性垄断的原则与标准 对于兼并的内在经济动力及后果,依据市场-结构分析方法,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意识到,与其等到垄断势力造成不良后果是予以追究,不如在早期阶段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美国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第七条及其修正案最早体现了这一意图,随后各国的反垄断法基本都仿效这一制度。这项制度集中体现在申报程序及其判断标准上。其中规定合并须申报,意在通过从程序上,严格把关。而实质在于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的目的,制定标准应遵循的主旨为看即将进行的兼并是否会影响、限制竞争。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企业兼并的表现形式不同,对于企业合并与竞争、效率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有一个变化过程,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随经历了由严格到宽松的变化过程。【6】构成标准要素【7】,根据前述确认垄断构成的一般经济分析方法,应包括下列因素:市场份额:即企业在相关产品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它是衡量企业市场力量的最重要指标。根据市场类型的不同,生产方式不同,竞争程度也不一样,达到垄断的市场份额不同。因此,市场份额的标准应该根据具体行业而定。场进入障碍: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相关产品的同质性,市场的成熟性以及为进入市场而必要的才力和技术条件等。一般来说,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市场的潜在竞争性越小。破产因素:对企业进行兼并可以作为不垄断的一个豁免理由,因为兼并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维持社会的稳定。1992年美国企业合并指南规定的条件为:(1)该企业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资不抵债;(2)、该企业没有能力根据破产法进行重组。 经济效率:企业的 合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工业规模效益的要求,它可以使企业在生产、服务或者销售活动中产生的以规模经济条件的成本优势、生产设备合理联合、经营管理专业化、运费以及类似成本降低。如果企业的合并经查明是处于上述动机,应予以豁免。国际竞争力:经济的日趋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的时候,一定要十分重视这一因素。对于当前中国经济现状(根据权威统计,我国只有少数几家企业排在世界500强之中。)来说,如何利用这一制度促进和保证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同时着眼于国际竞争格局,制定出兼顾这两个方面的标准,是十分复杂和艰巨的一件事。 根据不同的合并类型,所要考虑的指标因素又有所侧重。 关于横向合并,是最明显的增大市场份额、削弱市场竞争的行为,历来为严格控制的对象。针对横向合并,市场的集中度及将要合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两个重要的指标因素。 关于纵向合并,由于垂直合并主要的是给与即将合并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合并对生产商的竞争者所关闭的市场份额被看作是重要的因素。 关于混合合并,基于对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分析,美国的判决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潜在的竞争理论。它把注意力放在合并的横向方面。根据这个理论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没有这个合并,参与合并的一个企业是否可能作为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2)不公平的优势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兼并的进行要以不给予进行兼并的企业在金融上、销售上及专业知识上带来由于期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的优势为前提。(3)构筑防御设施。这个理论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如果一个大企业取得在另一个市场上已经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小企业,这个合并将会进一步恶化被取得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相反,如果这个小企业只是占据了很小的市场份额,那么,它通过和一个大企业的合并,将会改善市场地位,并进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度。(4)互惠交易理论。如果一个合并可以是合并双方相互受惠,即:取得企业向第三方企业销售产品,而第三方企业有向被取得企业销售产品。那么,取得企业通过和被取得企业的合并,就取得了向第三方施加压力的可能。如果混合合并导致了互惠交易,或者为了互惠而进行合并,将违反反垄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