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作为执法者应当与时俱进,跳出惯性思维的束缚,对扒窃予以重新阐释和理解,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强化司法责任制意识,提升司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思想导向,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扒窃”进行了上述分析探讨,对于扒窃行为入罪应当依照相关刑事法律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思考,摒弃就案论案、就案办案的传统做法,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只要其中一个方面与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不符,也就不具备定罪基础。对于司法实践而言,重要的是在不断的理论探索和争议中能够贴合实际、明辨是非,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大前提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好法律,务实、稳妥地处理好扒窃这一类案件。司法的价值追求一方面要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侵害的法益,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法律的实施,让人人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敬重法律,利用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达到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作者单位:吉林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苏明龙0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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