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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职能作用 规范司法行为(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切实加强人员保障。要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的实际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统筹兼顾,科学测算,按照监管场所的关押量和派驻检察工作量,

  切实加强人员保障。要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的实际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调整充实人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统筹兼顾,科学测算,按照监管场所的关押量和派驻检察工作量,合理配备派驻检察人员。在协调编办批复机构的同时,一揽子批复检察室工作人员正式编制,有效解决检察室人员的“司法身份”问题,检察室主任的配备也要落实好对等监督的原则。要严格落实派出、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打破岗位、职位“天花板”限制,疏通派驻人员的入口和出口,积极创造向上向外发展的机会。

  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检察院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物质保障、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与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经费科目单列、派驻人员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积极解决派驻检察室的用房、用车问题,保障派出派驻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

  规范司法行为 自我监督到位

  通过自我监督促规范。任何公权力都是有边界的,都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刑事执行检察权也不例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作为监督者,无论是司法不规范,还是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都会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队伍的司法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查找和解决司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查找和解决队伍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做到规范行为不越边界,反腐倡廉不留死角。要避免自我监督“左手拉右手”的弊端,进一步引入外部无形的手、无形的眼,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通过外部监督制约强化自我监督。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查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

  通过严格制度促规范。为规范司法行为,最高检近年来着力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已印发实施。刑事执行检察厅正在制定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为各地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提供司法标准和规范依据。但是,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得不到严格执行的法律和制度无异于“稻草人”和“橡皮章”。因此,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纪律、办案纪律规定的落实,狠抓严格依法办事,狠抓制度的执行,通过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制度,减少司法不规范的存量,增加规范司法的正能量。

  通过教育培训促规范。我们要强化司法理念、职业素养、履职能力、警戒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契机,有针对性地通过分类培训、专题培训和全员电视网络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规范司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综合采取案例教学、警示教育等形式进行规范行为、自我监督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让大家真正明白,一次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就可能埋下违法隐患,酿成恶劣影响,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让大家真正将严格司法、廉洁从检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加强理论研究 理论指导到位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和先进的理论指引,一项工作就难以科学发展和开拓创新。从过去看,由于受“重诉讼、轻执行”观念的长期影响,与其他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监所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凭借经验较多,和理论界的交往不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从当前看,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创办了工作指导刊物,每年下发重点课题,组织开展征文活动,出版了一套教程,重视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当前,我们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正是需要理论支持的时候,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体制机制创新,也离不开理论的创新和支撑。

  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理论研究要面向实践,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和重点、热点、焦点问题,既要研究传统业务,也要研究新增业务,既要研究法律,也要研究法理,为解决问题提供理论支持。理论研究要面向重点,比如研究怎样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等等。有的课题还可以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要面向发展,对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尤其要对新增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对重要的司法改革问题提前做好理论回应。

  积极推动理论研究成果转化运用。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是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目的,也是理论研究工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服务的最终落脚点。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既要通过多种方式,搭建理论研究与交流的平台,也要加强组织协调,把一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解决业务难题提供指导意见,为推动相关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对具有很高理论水平的理论研究文章,积极向国家知名法学期刊推荐,扩大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影响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