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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职能作用 规范司法行为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编者按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本报自今日起开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笔谈”专栏,刊发系列文

  编者按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本报自今日起开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笔谈”专栏,刊发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就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权优化配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出全面部署,这些都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准确把握形势任务 思想认识到位

  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已经成为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待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这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机遇意识。同时,也要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要抓住用好机遇,积极应对挑战,适应形势任务新变化,转变工作理念,调整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

  职能扩展与责任加重并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调整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职能。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权力增大,而看不到责任加重。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相伴而生,权力拓展了,责任必然加重,这符合辩证法。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地位提升与要求提高并存。随着职能的调整和拓展,中央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关注多了,地位也有所提升。但和过去相比,对我们工作的要求也必然提高。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者,如果对重大监管事件存在失察和监督不力,社会舆论也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质疑和批评。

  总体适应与亟待创新并存。经过多年努力,我们的业务、队伍应当说总体上是适应形势需要的。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和职责调整,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要在法治理念指引下,对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司法行为、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更能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

  状态良好与能力不足并存。目前我们这支队伍,无论精神状态还是职业素养,整体上是一支能打硬仗、值得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但是也有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的问题,在现有国情、社情、民情下准确适用法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履职尽责到位

  基础工作与重点工作并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对承担的各项职责认真进行梳理,明确哪些是基础工作,哪些是重点工作,哪些是长期性重点,哪些是阶段性重点。领导干部安排工作要学会“弹钢琴”,从高处着眼,从全局谋划,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区分轻重缓急,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基础工作要着力更细更实,重点工作要着力更重更强,要通过坚实的基础工作为重点工作的出色完成创造条件,要通过重点工作的推进带动基础工作的深入开展。

  传统业务与新增业务并重。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修订,原有的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理念、原则、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对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我们还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因此,我们既要重视传统业务,也不能忽视新增业务;既要对传统业务进行深化,也要吸收借鉴传统业务的经验,认真研究新增业务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做好新增业务的具体措施。

  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从一些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监管事件事故来看,除执行机关自身执法和管理存在问题外,也有我们监督不够、跟踪问效不到位的原因。我们要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适当地综合运用好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职务犯罪侦查等方式,切实做到形式服从内容,方式与实效并重。尤其是派驻检察机构,要切实解决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纠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今后,针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发出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一律跟踪问效,掌握被监督单位采纳和纠正情况;对采纳或纠正不到位,甚至拒不采纳纠正的,要一律报告上级检察院继续强化监督,直至报告最高检监督纠正为止,真正做到有问责、有监督、有效果。

  完善体制机制 改革创新到位

  着力构建信息管理机制。目前,最高检正在抓紧组织研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条线软件。我们要以此为抓手,紧密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各项职权,积极推动在侦查监督流程后,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在审查起诉流程后,增加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变更执行监督环节,以及在业务应用系统中嵌入统一的“受案、审查、终结”办案模块,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管理。

  着力完善法律规范机制。针对一些新增业务,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地要积极配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研究制定下发一批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着手修改监狱检察办法、看守所检察办法和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细化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上下级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业务指导机制。对于刑事执行中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加大挂牌督办、业务指导力度,必要时可以协调不同地方交叉检察或者指定异地办理,也可以直接派员参与,或者牵头在全国范围内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或检察组。二是完善和落实请示报告和备案机制。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下级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检察院作出的答复或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夯实工作基础 司法保障到位

  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设置不规范、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构的地市和县级检察院,要客观评估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抓紧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积极协调各地编办,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