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浅析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理念的更新(3)

摘要: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在实体法基础上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因此在程序上对该等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并为被征收人提供权益保障制度是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行政权恣意滥用的要求。而自己不能作为自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在实体法基础上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因此在程序上对该等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并为被征收人提供权益保障制度是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行政权恣意滥用的要求。而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公正的起码要求,因此,在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应引入司法或仲裁对于土地征收争议的救济,避免因行政机关既是决策者又是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使得征收与救济的合法与合理性遭受质疑。

  第四,协调与平衡原则。“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本质是对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此等协调与平衡,不仅是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同作为征收人的政府之间的外部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也应包括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内部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同时还应包括被征收人的受损财产利益与征地补偿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据此,协调与平衡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主要应体现在:其一,对于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的严格定义,尤其“农地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目的,应绝对禁止为商业目的的征收”;其二,基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想有使用权的特殊状况,应建立土地补偿金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原则与分配机制;其三,确立市场化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这样一方面满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其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一因土地征收成本的增加,也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观念的转型。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