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开原则。公开是民主、监督、控权和究责等一切制度的基础,而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公开是一切控权制度的基石。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影响主体众多、涉及利益重大的行政行为,基于对公权力的制约与对私权的保障,公开原则即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开可以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透明度的提高是良好治理的核心要义。信息保密增加了管理租金,加大了交易成本;使得民主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大打折扣;媒体舆论无法行政对政府滥用职权的监督制衡机制;降低和决策质量,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腐败的滋生。” 土地征收是一个各种利益的角斗场,牵涉到众多农民的私人利益与基本生存保障,在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导下,秉承公开原则,推行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将有效对公权力及政府决策进行监督与制约,遏制土地征收领域的内幕交易与暗箱操作,增强公民对于政府决策的接受度与认可度。 第二,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都应保障被征收人的提前介入与实质介入,使其处于与征收方即政府得以处于平等对话的地位,以强化其征收话语权。在土地征收领域,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强化了对于征收程序的依赖性。基于“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应当在淡化行政权力的公法因素、强化财产权利私法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制度构筑,引领征收朝着正义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也是增强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过程中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取得其认同和配合的重要要求之一。 根据参与原则的要求,在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中,不仅从公共利益的认定、补偿标准的确立、安置方案的设计、补偿款的分配及至相关争议与纠纷的解决与救济等各个环节都应保证被征收人能够充分参与和发表看法,同时还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公众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接纳和吸收,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对于征地争议的救济权。 第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土地征收之公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可被接受与认同的基本原则。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证,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巨大利益,因此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结果公正难以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但是对于程序公正的评判却可相对客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