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得出的对策观点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将合同无效的依据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强制性规定包括私法和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其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与之对应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需具体分析。由于该划分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应以个案为中心,以目的解释、利益衡量等方法,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五、合同法第58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由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以及合同成立后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致使合同在其成立时起即为无效,对造成合同无效后果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认定合同无效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合同无效是发生债权的原因,合同无效责任请求权是保护合同无效债权的二次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折价补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合以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重要的民事法律基本齐备,法学研究应更注重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论。但同时,人格权法和民法总则尚未制定,最终的民法典尚未形成,立法机关仍需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继续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在此过程中,对现行基本民事法律进行评注,既可全面梳理法律条文,又能全面总结学说理论和实践经验。本课题对中国民事法律评注研究意义、编纂体例、组织方法和具体条文评注等方面的对策建议有助于为我国法律评注的全面推开提供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