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评注是法律评注的重中之重,对于理论和实务有重要作用。民法典评注大致有“厚版”和“薄版”两种,前者对法条的解释和分析相当详尽,是通常的类型;后者简明扼要,适于初学者或有兴趣的非专业人士阅读,属于前者的简明版。中国民事法律评注编纂格式的选定是课题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从具体编纂方法上,评注编纂与既有研究题材有所区别,特别是评注与普通学术论文有所差别。评注是对中国民事立法、司法和学术既有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以提炼通说观点和通行做法,对未来理论研究和实务开展有重要推进作用。本课题中国民事法律评注编纂的实践,有助于提炼开展更大规模的民事法律评注的经验总结和顺序安排,并有助于推进民法典编纂的开展。 本课题组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在具体问题主导下,将规则体系、法院判决、通说观点和比较法素材等内容有机整合,避免不同内容的凌乱堆积,使得在每一主题下相关研究成果能有系统化展现。 关于以“合同法”第三章为例的相关具体对策建议 对合同法第三章的理论和实务著述繁多、争议丛生,如何通过法律评注对既有研究成果做系统总结,以提炼通说观点和通行做法,成为本课题研究难点。 鉴于课题研究时间的局限性,课题组选取“合同效力”制度为评注对象,并对合同法第44条至第59条做逐条评注,每条法条评注内容主要包括规则体系、通说观点、判决倾向和比较法素材。每组条文在对策性方面都既包括解释论通说结论和立法论通说观点。本课题研究在合同法第三章16个条文的逐条评注中,都得出一些系统有益的对策建议,择其要者总结如下: 一、对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对策观点是:在合同效力制度体系中,应该区分法定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法定未生效合同体现了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的平衡。法定未生效合同面临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主要包括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制度中的体系位置,未生效合同适用范围的类型化,以及未生效合同法律责任方面与其他合同责任之间关系的体系化。 二、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规范目的是保护动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该结合证明责任配置从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两方面综合衡量。合同相对人举证证明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即可推定其为善意,未发生的事实无从举证,否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之被代理人则须承担反证的证明责任。表见代表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的最大不同体现在证明责任配置上。 三、按照民法解释学,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不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作处分能力的解释,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均存疑问,反倒是弊端种种。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合同法第51条同第52条、第54条的衔接平滑,与第1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在标的物的变形物上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