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审判为中心”改革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3)

摘要:四、律师权利有待充分保障。健全的职业保障机制是调动律师积极参与到刑事辩护活动中的前提之一。与会代表专门就此展开探讨。陈光中教授结合当前“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内容,指出刑法第309条第三款应当增加“严重”

  四、律师权利有待充分保障。健全的职业保障机制是调动律师积极参与到刑事辩护活动中的前提之一。与会代表专门就此展开探讨。陈光中教授结合当前“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内容,指出刑法第309条第三款应当增加“严重”这一限制性词语,防止对律师惩罚的扩大化。

  针对律师权利问题,代表从小处着眼,提出律师会见权中有关律师助理会见的问题,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是得到法律明确授权的,而律师助理基于什么规范依据会见则值得思考。此外,还有代表提出,谁有权对保障律师辩护权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亟需讨论解决,相关规定也亟待研究。

  “审判为中心”与律师辩护新内容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纵然与会代表针对律师辩护现状不同方面提出要求虽有差异,但均强调辩护的依法充分辩护、有效辩护、理性平和辩护。

  一、注重专业化,提升职业道德水准。新型律师职业队伍的基本特征即专业化、职业化,树立正确的诉讼价值观,包括大局观、政治观和责任观。同时,严格要求自身、积极寻求树立良好的新型律师职业人形象是适应当前改革的重要内容,既要尝试与当事人等主体有效沟通,又要协调与司法办案机关的关系,虽然不同主体在职能上存在差异但均有共同的司法公正目标。

  二、强调辩护方法论的转变。在量刑辩护、有效辩护、充分辩护以及程序与实体辩护四个维度实现转型。量刑辩护的转型,主要是指律师应当放弃传统辩护策略即首先提出无罪辩护,转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注重定罪辩护的同时,突出量刑辩护的重要性;有效辩护则是与无效辩护相对而言的,更为强调辩护的质量,而非单纯追求数量;充分辩护主要是调动律师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展开全方位辩护,确保辩护的充分、有效;实体辩护与程序相结合是对传统辩护方式的反思,重实体辩护轻程序价值,直接影响辩护目标的实现。

  三、诉讼程序的广泛参与。一方面,与会的实务界代表提出,应当充分重视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的参与力度,在庭前会议阶段有效地解决程序性争议,在庭前准备方面除准备充分书面意见以外,还需通过准备庭审的过程最终为在审判阶段实现说服法官、检察官乃至公众的预期目的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应进一步将辩护重点放到庭审的实质化辩护领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有效开展质证、辩论等活动,既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支持,又需要辩护律师提升辩护能力和辩护技巧。

  有关律师辩护的特殊问题

  一、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制度。多位专家学者认为,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可以推进建立健全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制度、规范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等,但这必然依赖于律师群体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二、庭审录像制度。律师代表从监督司法活动角度建议,在审判阶段完善庭审录像制度,不但有利于规范审判活动的进行,而且可以规范法官权力、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并拓宽社会监督司法的渠道,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