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新“三难”的出现。与会代表在认识到辩护环境有所改观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辩护出现新“三难”的问题,有代表认为新“三难”是指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和申请证人出庭质证难,有代表则认为新“三难”是指发问难、法庭辩论难和质证难,均主要集中到审判阶段:调查取证难是律师辩护活动的老大难题,一直未能得以解决;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无论是与会学者代表还是司法实务人员,均坦承受限于刑事诉讼法等条款的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有待完善,而且辩护律师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活动中仍面临诸多阻碍;非法证据的排除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但受多重因素影响,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性偏低;而发问难、辩论难、质证难等问题,往往与控辩双方不平等,而某些法院又不能对其“一视同仁”。 此外,有实务界代表提出,就非法证据排除阶段而言,辩护律师还需注意参与审前程序等过程,倒逼诉前办案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并依法规范收集证据材料,有利于确保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重视辩护律师法律意见的价值。来自中央政法机关的与会代表指出,列举冤假错案的成因,其中之一即办案机关忽视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重要性,这是值得反思的深刻教训。尽管刑事诉讼法中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均有要求办案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范,但一方面,办案人员听取意见的积极性不足,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不能有效地听取并反馈;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自身也并未意识到法律意见对于履行辩护职责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限制办案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使得律师辩护过程中提出法律意见的意愿不强,这也成为影响辩护效果的因素之一。 三、律师辩护率、出庭率偏低问题。从全国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重总体偏低,是制约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因素。如若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平等对抗难以实现,而法庭审判的功能和意义也就不存在。与会学者、律师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律师辩护率较低的现状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并介绍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包括当事人认识不足、办案机关的不当影响、律师自身辩护水平等方面。同时,律师代表主张,应当从大数据角度理解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律师作用,包括律师辩护率、律师意见采纳率等等都缺少充分、准确的实证研究数据和报告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效果的客观认识。因此,该代表建议可由中央政法机关牵头整理归纳有关辩护核心数据,并形成模型或者实现特定范围的数据共享,这对于指导律师辩护工作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