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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民事小额诉讼(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1、小额诉讼程序确定仅仅以立案标的为依据,而忽略了案件的具体类型、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的因素。这种简单的一刀切并不利于案件的分流。有的案件标的很小,但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如果这类案

  1、小额诉讼程序确定仅仅以立案标的为依据,而忽略了案件的具体类型、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的因素。这种简单的一刀切并不利于案件的分流。有的案件标的很小,但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如果这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会增加了法院办案压力,不利于案件全面处理。

  2、小额诉讼程序强制启动。对于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将此类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对程序上选择的权利。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意思自治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原则。小额诉讼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程序选择的能力。

  3、小额诉讼对法官的压力过大。小额诉讼案件必须在30日内审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额诉讼案件标的虽小,但是在程序上和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样,也要面临立案、送达、开庭、判决等一系列流程,虽然小额诉讼的流程相对简化,但在30日内审结完毕,法官的办案压力也是相当大的。

  4、小额诉讼的救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小额诉讼把效率置于更为优先考虑的地位,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并非都是正确的,当判决确有问题时,如果仅仅通过再审的途径实现错案救济,反而会增加诉累。

  五、对小额诉讼的思考

  无论是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代法治社会禁止私权力救济的情势下,应该提供给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处理纠纷的程序。小额诉讼在我国实施是必然的,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目前摆在小额诉讼程序面前两大难题,“标的较小”和“一审终审”, 简言之,因为案件标的小,才会适用一审终审,这两方面也是小额诉讼区别简易程序的特色。笔者认为,在确定小额诉讼的进入门槛不能单单以诉讼标的这单一的标准作为依据,下列类型案件应当从小额诉讼程序中剖除: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的;3、在本区影响较大的;4、法院认为不宜适适用小额诉讼的其他案件。

  对不服小额诉讼判决救济方面,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赋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