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效防止当事人滥诉。有些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考虑,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滥用诉权,接到判决后提起上诉。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没有上诉权利。这有效遏制败诉一方的滥诉行为,减轻上级法院的案件压力。 三、小额诉讼的理论基础 1、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我国民诉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此处的平等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诉权是一样的,平等不能将当事人诉权保护一刀切,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所分配的司法资源是一样的。每个案件都有其特点,类型、难易程度、诉讼标的、当事人数量等等因素,因此要根据案件的特性进行程序上的分流处理和相应司法资源的分配,这样才能使案件处理过程中达到真正意义的平等,让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接近公平、正义。小额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标的较小,当其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投入时,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诉讼平等原则。小额诉讼是将标的较小的案件分流,运用更为简化、便捷的程序处理案件。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通过高效、便捷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疑难、复杂等案件,从而真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平等。 2、诉的利益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依据。国家作为诉讼制度的提供者,对哪些民事纠纷可进行司法救济,进入司法程序后面临何种审查力度要考虑到国家的利益。同时,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必然要充分回应当事人利益诉求,民事诉讼的结果是既要保证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救济保障其权利实现,又要禁止其滥用司法资源,避免增加社会成本,即尽可能运用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达到案件处理结果利益最大化。小额诉讼的运作过程中实际涉及了参与各方的利益。以诉的利益角度为视角来看,小额诉讼权衡了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面的利益。从国家角度讲,在诉讼爆炸时代,要实现案件高效、快速的审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权威。从当事人角度讲,要达到案件的公平、正义、高效的审理结果,必须要放弃一些程序上的利益。因此小额诉讼的提出是满足诉讼参与各方利益的结果。 四、小额诉讼制度的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