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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对虚假广告负责?(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二是民事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商品或服务本

  二是民事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商品或服务本身,也包括该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依据该条规定,对于未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无法达到广告所宣传的功效为由,要求要求退货;如果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了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购买虚假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后,可先与广告主或卖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的“帮凶”

  背景案例:

  2015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吉米祛斑大讲堂”等31条违规广告。该批违规广告半数以上与健康医疗相关,均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等问题,部分广告仍以节目形式,采用主持人主持、专家推荐、现场互动、消费者作证明等方式,变相宣传产品。

  何谓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主要是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等。

  《广告法》第3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条规定,从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和发布广告之前,必须对广告进行审慎的审查,如广告内容与相关产品或服务不相符合,或产品或服务未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广告主提供设计、制作或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发布该广告。法律虽然了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但部分广告经营者为了承揽广告业务,对于广告主的要求制作的虚假广告不仅不拒绝,有时甚至主动为广告主出谋划策帮助广告设计、制作虚假广告;有些广告发布者为了增加广告业务收费,对于广告主要求发布的虚假广告,持放任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然而然的成为了虚假广告的“帮凶”。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对虚假广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