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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案件中管理主体之甄别(2)

来源: 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再次,依据瑕疵性质确定道路管理主体。广义的公路管理包括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关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之管理)、养护管理(目的系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与路政管理(关于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

  再次,依据瑕疵性质确定道路管理主体。广义的公路管理包括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关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之管理)、养护管理(目的系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与路政管理(关于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之行政管理)。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责任案件所涉以后三者为主,瑕疵性质可能属于建设方面的问题(如桥梁限高设计不当),可能属于养护方面的问题(如公路窨井盖被移位未及时发现与修复),可能属于路政方面的问题(如对于道路晒谷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等,据此以确定不同的管理主体。

  最后,依据各地行政部门设置确定道路管理主体。我国道路管理通常存在两类管理主体:一类是职权性道路管理主体,包括交通部、省级交通厅(交委、局)、市级交通局(交委)及县级交通局;另一类是非职权性道路管理主体,包括省级公路管理局、市级公路管理(分局)总段、县级公路管理段及省级、市级设置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我国各地行政部门及职权设置不同,如有的地方县级公路机构是属条管理(省以下垂直),有的是属块管理(属地);有的地方城市环卫部门或市政公司负责环卫工作,可被认定为道路管理主体;还有的地方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于某一特定行政机关,该特定行政机关亦可能成为道路管理主体。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情形之道路管理主体判断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概述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相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移交的行政处罚权。其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目的是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城市管理领域,各地的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因此,对于涉及公共道路瑕疵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原相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

  2.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如何确定道路管理主体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