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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意见的函(2)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合计 250 (1250) 0 以第一年为例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其余各年会计处理相似。 E公司: ①20×7年12月31日,E公司支付分保费1000万元。 借:应收分保款项——再保险合同存入款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②20×8年12月31

  合计

  250

  (1250)

  0

  以第一年为例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其余各年会计处理相似。

  E公司:

  ①20×7年12月31日,E公司支付分保费1000万元。

  借:应收分保款项——再保险合同存入款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②20×8年12月31日,E公司为存款计息。

  借:应收分保款项——再保险合同存入款80

  贷:利息收入80

  ③20×8年12月31日,E公司收到摊回分保赔款250万元。

  借:银行存款250

  贷:应收分保款项——再保险合同存入款250

  F公司:

  ①20×7年12月31日,F公司收到分保费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应付分保款项——再保险合同存出款 1000

  ②20×8年12月31日,F公司计算支付存款利息。

  借:利息支出80

  贷:应付分保款项——再保险合同存出款80

  ③20×8年12月31日,F公司支付分保赔款250万元。

  借:应付分保款项—— 再保险合同存出款250

  贷:银行存款250

  

  五、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一)本规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分入人或分出人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部门接管或被宣告破产的;

  2、境外分入人或分出人所在地出现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管制等事项导致对其处置或收回受到限制的。

  (二)根据本规则第13条至第1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再保险交易对手上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可相关再保险资产和负债,但是,本规则第12条规定,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如果已知悉分入人(或分出人)本报告期的偿付能力数据,或已知悉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不足,则应根据已知悉的偿付能力信息,按照本规则第13条至第19条的规定认可有关资产。

  

  六、关于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分保准备金和应收分保款项,相关的负债主要是应付分保款项和分出业务对应的责任准备金。与再保险分入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分保款项,相关的负债主要是应付分保款项和分入业务计提的责任准备金。本规则第13条至第17条规定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

  1、本规则第13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分入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00%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0-100%之间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分入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0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

  2、本规则第14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分入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

  (二)应收分保款项

  1、本规则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00%,且账龄不大于6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0-100%之间,且账龄不大于6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80%作为认可价值。

  (3)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0或账龄大于6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2、本规则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且账龄不大于6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账龄大于6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三)应付分保款项

  本规则第17条规定,应付分保款项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例5〕G保险公司2008年3月31日应收分保款项账面余额为300万,其中:

  (1)与境内甲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200万元,该款项账龄计算起期为2008年1月31日,甲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00%;

  (2)与境内乙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50万元,该款项账龄计算起期为2007年11月1日,乙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0%;

  (3)与境内丙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30万元,该款项账龄计算起期为2006年12月1日,丙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00%;

  (4)与境外丁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形成的应收分保款项20万元,该款项账龄计算起期为2008年2月1日,丁公司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监管要求。

  假设G保险公司对第(3)笔应收分保款项计提了20万元的坏帐准备,对其他应收分保款项未计提坏帐准备。则2008年3月31日G公司应收分保款项认可价值见下表(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账龄(月)

  认可比例

  认可价值

  第一笔

  200

  2

  100%

  200

  第二笔

  50

  5

  80%

  40

  第三笔

  10

  16

  0%

  0

  第四笔

  20

  2

  90%

  18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