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和解文书中的谢罪仅针对“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这样的逻辑安排实在滑稽,令人发笑。结合上文的“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的表述,不难看出三菱公司暗喻受害者大量死亡是因为客观环境不好,而不是其主观上的加害故意。由此可见,指责三菱公司至今尚未真诚认罪、悔罪,所谓的“和解”全无半点诚意,并非空穴来风。 当然,我们要看到这个和解文本与前几个日本加害企业与劳工和解协议相比较,这个和解协议中加害方第一次直接使用了谢罪、赔偿的表述。这样的结果有了很大的进步,充分反映了中日律师、社会活动家的努力。 寄希望受害劳工的代理人继续努力,争取在和解文本中明确载明:“三菱为曾经奴役中国劳工的历史,向受害者谢罪”。 联合声明放弃论不成立 记者:中国劳工受害者在诉讼中碰到哪些困难或障碍? 管建强:中国劳工受害者在日本诉讼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日本政府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个人请求权的反论。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27日的判决中指出:个人请求权的问题,早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包含着个人请求权以及所有战争中行为导致的请求权相互放弃为前提是日本与各国之间制定的战争赔偿的处理框架。《中日联合声明》也是与《旧金山和约》同样的框架缔结的。其结论是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该解释是无效的。 应日本亚洲国际法协会的邀请,本人参加了2015年6月14日在京都举办的第6届学术会议,该会议的主题是“战后责任与武力纷争·殖民地支配下被害者的补偿”。我的发言概要阐述了国际人道法发展的规则,归纳出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未经其本人明示同意任何主权国家无权剥夺;强调了《旧金山和约》第14条第(2)项剥夺个人私权是超越国家权限的、毫无法律依据的冷战产物;论证了台湾当局超越缔约权限,《日华和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分析了《中日联合声明》中第5项中国政府所表达的放弃赔偿要求,即使是仅限于放弃政府的赔偿要求,这也仅仅是中国政府政治立场的表示。其法律拘束力有待于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