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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个人赔偿论”不成立(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9
摘要:另一方面,三菱公司自1997年9月被诉至2014年2月的18年又5个月的时间里,三菱公司作为加害企业不仅拒不承担侵权加害的法律责任,而且态度强硬拒不庭外和解。2014年2月,一部分劳工受害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

另一方面,三菱公司自1997年9月被诉至2014年2月的18年又5个月的时间里,三菱公司作为加害企业不仅拒不承担侵权加害的法律责任,而且态度强硬拒不庭外和解。2014年2月,一部分劳工受害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菱公司后,要求被告在中国媒体登载谢罪广告,向每位原告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至此,三菱公司态度有了根本的转变,表现出积极要求和解的态度。就和解方案而言,大体上表达了承认侵犯人权的事实,表示反省、谢罪,愿意向受害劳工每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客观而言,这一和解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因而不能排除这就是三菱公司的和解动机。

记者:和解是不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

管建强:如果将和解与法律途径的判决赔偿、谢罪比较的话,那么,可以肯定和解不是比较好的方法。因为,和解中的“赔偿”“谢罪”是基于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此外,和解作为一项解决民事争端的手段而言,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地使用,通常而言,不宜将和解适用于主观恶性的加害行为,因为这样的和解不彰显正义和公平。1949年《日内瓦公约》四公约就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们也应当充分地考虑到这个和解是被奴役劳工在日本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下达成的和解。在其他途径费时、费力的情况下,受害者选择或接受该和解是其个人的权利,即使该和解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第三方无权干涉。同时,与前几个日本加害企业与劳工和解协议相比较,这个和解协议中加害方第一次直接使用了谢罪、赔偿的表述。这样的结果反映了中日律师、社会活动家的努力。

“谢罪文”文过饰非

记者:如果上述报道为真实的,您认为报道中所提的解决方案合理吗?

管建强:个人认为这个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发布的“谢罪文”,三菱公司丝毫没有因为奴役劳工而谢罪,在整个文本中根本没有提及“奴役”两个字。事实上,该和解文本依然暴露出文过饰非的问题。

首先,在和解文书中,只谈及三菱公司“接受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这样的表述隐瞒了三菱公司主动要求政府移入外国劳工的历史事实,而变成了被动地接受劳工。

其次,“敝公司坦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害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的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地谢罪”。这段文字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三菱公司承认了“侵害人权”,不过这一用词令人费解,这里的人权是道义上的还是法律上的人权?或是违反了哪一国的人权法?问题是人权在本质上是主权国家中公民与政府对抗过程中产生的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概念,而国际人权法是战后才形成的概念。因此,和解书中是否应当争取使用更具体和针对性的文字,例如使用“奴役中国劳工”来代替“侵犯人权”。如果使用“奴役中国劳工”一词达成共识,那么将所谓的“使用者”更改为“奴役中国劳工的企业”则不成问题。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