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这是其本质所在,当然,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做足管理和服务工作也是其职责应有。首先,应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制度。而强化父母的监护职责是首要,正如其他一切都代替不了留守儿童与父母久别重逢的那份浓浓亲情,保障孩子有父母在身边守护才是第一位,为此,应该有行政规定父母要能履行这种责任,同时也要有财政金融,便利服务,社会保障的有效手段来支持。其次,需要依法发挥行政职能,在教育投入,社保支持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打破原先的体制束缚,尽职尽责使留守儿童接受公平的教育和安全的环境。第三,应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和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机制,并有相关职能机构,对留守儿童的信息和生存状况能够及时掌握,并制定相应扶助计划。 (三)基层关爱建设 应把基层干部、学校、社区等多元社会主体都纳入到积极参与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中来,形成合力。[10]同时要积极倡导和建立形成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都是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责任主体氛围。我国出现较多于留守儿童身上发生的问题,最直接的原因还是这些基层的保护力量不够,甚至缺少相应的关爱举措建设。建立接近留守儿童实际的保护和关爱措施,需要调动基层组织,学校,企业和各种自愿活动组织和包括个人的所有力量,特别要加强学校和农村组织的安全监护职能,同时所有基层关爱力量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四)社会舆论关注 社会新闻和新媒体对留守儿童的报道宣传已具有独到之功能,要提倡形成关注诸如留守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现象风气,并引导其客观真实报道和宣传,使之为留守儿童能够汇集更多帮助的暖流。社会舆论要成为监督父母落实责任和政府担起保障服务职责的有利场所,并推动相关留守儿童政策的改进完善。同时,法律也要允许和保障社会舆论有更多言论的自由。 六、结语 毛泽东曾经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还是你们的。儿童是最能够和最值得拥有未来完整世界的一个群体。使得每一个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能够像其他有父母陪伴的正常孩子一样无忧无虑的生活,健康快乐地成长,这应是他们天然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和家庭应该负担起来的责任。或许留守儿童的形成和大规模出现是我国发展历史中的必然经过,但是不应该让这留守儿童的标签成为他们童年成长过程的一个阴影,甚至因此而成为他们人生的悲剧。当然留守儿童的保护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和其他社会建设一样,我国还有自己的现实国情考虑,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一些时间去修补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但不管怎样,不应该继续让留守儿童成为人们谈论起时的社会之痛,并且应当让他们在社会的改革发展中感受温暖的力量,而这些温暖既有来自父母的陪伴,也来自社会的多元救济,更有源于国家的制度保护。 参考文献: [1] 来源:搜狐媒体平台 [2] 蒋建科,杨洁,王晓晔“城乡流动壁垒凸显留守儿童难题待解”.农村.农业.农民(A版),2015年08期 [3] 《孟子梁惠王上》 [4] 《论语为政》 [5] 齐慧玲,我国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及其防治措施探究[A],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08 [6] 徐霄桐,《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没有牙齿的法律”,载《中国青年报》,人民教育,2014年24期,2014,11. [7] 赵楠,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后的几点思考[A],创新论坛,2015年10期,2015,05 [8] 易谨,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特色与启发,载《青年探索》,台港澳青年研究,2012年第2期,2012(02) [9] 王哲先,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与制度保障,载中国论文网,2012,05 [10] 李芳,吕培亮,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需要合力,载社会治理,学习时报,201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