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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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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公证处金融公证论坛发言集锦(上)(2)

来源: 公证文选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9
摘要:银行保理、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理财、金融衍生产品等已经成为许多银行的重要业务。这些不断发展的新业务类型,同样是拓展公证业务的新的领域。比如,能否对银行保理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

  银行保理、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理财、金融衍生产品等已经成为许多银行的重要业务。这些不断发展的新业务类型,同样是拓展公证业务的新的领域。比如,能否对银行保理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又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项下,只要是强制平仓,都需要进行证据保全,这些都离不开公证机构的支持。

  3.经银行申请介入法院执行的公证业务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应对措施

  1.更新公证服务理念,尽快由被动性服务转向主动性服务。

  2.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提升计算机水平与能力。

  3.积极开发和使用适合不同网络和电子证据存储状态的保全工具。

  三、律师与公证人员应当谋求合作共赢

  公证业务与基金业的对接与拓展

  薛文成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一、中国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

  基金,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理财投资品种,也是一种比较标准的“代客理财”方式,即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信托于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以其专业的技能为委托人管理资产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涉及基金的公证业务的完善与拓展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

  实践中,各基金公司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时候,无论是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还是非现场会议的方式,都会邀请公证机构对计票等关键环节进行公证。

  (二)约定交易事项的公证

  约定交易事项的公证是指基金交易各参与方就自行约定的事项申请办理公证。此类公证在基金专户等私募基金的运作中较为多见,比如,在专户投资于房地产企业时,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等,同时也往往会对相关合同进行公证;再如,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基金专户中,往往也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担保并对抵押、保证等合同进行公证。

  (三)基金非交易过户中的公证

  基金持有人财产被继承等“非交易过户”情形存在公证的需求,其依据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涉及基金的证据保全类公证

  ……,而基金交易的多数交易行为都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以电子化方式实现的,例如,投资者不仅仅可以实现网上开户,也可以实现基金份额的网上申购、赎回,基金公司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等等相关方之间,基本上也都是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实现指令的对接、资金的划转、份额的变动确认,等等。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的各种信息,目前除了部分在报纸上公开披露之外,更多的也是在自己的官网以电子信息方式披露。此外,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公司内部的所有电话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也都有强制录音及强制保存的要求,这些其实都算是信息电子化、互联网化的体现。因此,基于对互联网等电子化交易方面证据获取的需要,今后此类公证需求应该也会不断增加。

  从民事诉讼看民间借贷公证实务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赵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一庭法官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和诉讼都迅猛增长,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例,2015全年该公证处共受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10374件,其中涉及民间借贷类的债权文书多达5670件,占此类公证业务受理总量的一半以上。类似的情况同样见诸于我们法院系统,从全国来看,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再从上海来看,上海法院2015年审结民间借贷一审案件2.2万件,同比增长21.8%,2016年1—7月审结民间借贷一审案件1.5万件,同比增长31.2%,据不完全统计,其中经过公证的案件的比例约为2.8%。

  一、以售房委托书或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涉及的公证实务问题

  二、民间借贷公证中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问题——以旧债转新借款协议为例

  三、规范和提升民间借贷公证质量的若干建议

  为规范和提升民间借贷公证质量,我认为公证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公证人员的风险意识。

  (二)对权利人、共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及时、充分的告知。

  (三)加强防范意识。公证机构需要加强防范意识,对公证过程尽量全程录像。

  (四)建议公证机构建立、健全联网查询制度。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金融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保持进取之心,也要保持警惕之心,妥善应对,使民间借贷以及其他金融公证更为健康、规范。

  公证债权文书的含义与强制执行范围的新思考

  刘疆

  中公协公证理论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债权文书含义争议的由来

  究竟什么是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对哪些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始终成为困扰公证强制执行业务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且这个头号争议问题的内涵还一直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上述争议演变成为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对双务合同究竟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中,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仅可以对一方的给付义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还是可以就各自的给付义务分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公证机构对当事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给付义务可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公证机构对担保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伴随着金融创新,大量涌现的新型融资方式又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争议发生了新的演变,主要体现在公证机构对融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否违反了《联合通知》第2条所规定的只有“无担保的租赁合同”才属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规定?保理合同、信托融资、综合授信、信用卡融资等大量新型融资协议是否属于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于上述新型融资合同是否属于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处在争论之中。

  二、债权文书含义不清的原因

  (一)“债权文书”术语之考辨

  (二)我国“债权文书”的渊源与流变

  三、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看债权文书的含义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