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103.43元。 经审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6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22日、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书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如本案处理不妥,不仅影响药明康德与辉瑞的业务合作,甚至会导致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同一性认定、商业秘密密点的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计算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邀请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证,充分掌握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二是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三是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4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 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驰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中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渎侦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该案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该案除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同时,通过该4起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一体化办案协作机制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案例5 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交流部原副部长戴某,在2008年至2014年先后担任上海市小企业(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综合资源开发部、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部工作人员以及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交流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指导、联系、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辅导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给予钱款卡物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14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戴某立案侦查。2015年5月,徐汇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积极响应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经济载体,在繁荣经济、创新科技、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部门负责人,戴某却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生财之路。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净化中小企业成长环境,推动服务中心内部强化权力制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并以此为契机为全市几十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案例6 严查索贿受贿犯罪 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