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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被告席不见“官”影(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黄捷介绍道,我国去年对实施24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黄捷介绍道,我国去年对实施24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一制度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目的在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黄捷对记者说。

  黄捷教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汝城县政府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县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工作原因等不能出庭应诉,也应当派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本案中其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未能认真遵守法律的要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追责规定更具“钢性”

  据记者了解,行政诉讼案件中,官员不愿出庭应诉现象曾一度困扰行政案件审理,而广受社会诟病。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课题组的相关专家,曾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困惑和问题进行讨论。

  据课题组的相关专家介绍,除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外,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就意味着,即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要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仅仅委托律师出庭。‘民告官’,能见‘官’;官不见,‘员’也要见。”这位法律专家说,委托工作人员出庭的,必须向法庭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

  而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告官不见官”这种现象有了较大改观。

  长沙市某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向记者透露,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率,在该院已接近100%。

  但在少数地方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出庭应诉还有一些顾虑、不解、担忧甚至抵触情绪。

  “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或政府工作人员‘放不下架子’,怕产生负面影响,而不依法出庭应诉。”这位法律专家向记者解释。

  既然国家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官员上庭应诉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是有官员不出庭应诉?黄捷教授向记者谈了这一规定在法律追责上存在的难题。

  黄捷说,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加重了行政机关诉讼活动中的责任。比如第96条中,行政机关若发生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情形的,法院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包括拘留等。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应诉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直接规范。而是通过行政诉讼法第66条要求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黄捷解释。

  黄捷介绍,针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情形,可以由法院向监察部门或相应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函,建议追究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具体针对本案中不依法应诉的情形则缺乏制约。

  “建议对如何塑造法律权威,具体细化追责,可通过司法解释或下次立法修订有更具体的规范,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有‘钢性’。”黄捷说。

  记者手记

  建设法治政府从依法应诉开始

  在庭审现场,当数十双眼睛都投向被告席时,记者只看到了县政府的代理律师一人出庭应诉。虽然法律对行政机关如何当被告出庭应诉已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此案中,汝城县政府对此规定是毫不知情还是毫不在乎?这到底是事出有因还是权力傲慢?记者在庭审中没有找到答案。

  行政机关依法应诉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就意味着该制度不再停留在“软法”层面,变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而,行政机关负责人须摒除心理障碍,扎扎实实上好法律必修课,练好“应诉”这门硬功夫,寻求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性的法律支持。

  建设法治政府,当地是否可以考虑从依法应诉开始。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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