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政府不派工作人员应诉引发质疑 备受各界关注的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8年重启诉讼后在郴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可被告席上除了一位代理人外,没见任何政府人员的身影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湖南郴州 2016年6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法治周末》连续报道的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8年重启诉讼后在此公开开庭审理。 “今天或许能在法庭上见到县领导,我们可以好好就案件焦点问题辩论一下。”原告之一的邓柏松一大早就换了件干净的衣服,和其他两名原告早早地来到了法院,等待开庭。 可整个庭审下来,作为被告方的汝城县人民政府,除了委托一位代理律师参与出庭应诉之外,被告席上没见任何政府人员的身影。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影响这么大,为什么县政府只派了一名律师出庭应诉?”庭审结束后,邓柏松非常失望:“民告官为何庭上这么难见官员?” 有法律界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汝城县人民政府仅委托代理律师,而不指派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年后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邓柏松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从2003年开始,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们和其他退休职工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退休职工们对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引起了汝城县政府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2007年7月,调查组以“汝城县政府经研室”的名义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 后邓柏松了解到,这份《调查报告》反映出了原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有些内容令人触目惊心。为了获取这份《调查报告》,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索要,但都无功而返。 2008年5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邓柏松等5人向汝城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通过县电视台或县政府网站,公开经研室的那份调查报告。遭到了汝城县政府负责人的当场拒绝。 2008年5月4日当天上午,邓柏松等5人将汝城县政府起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政府通过县政府网站,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这也是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但郴州市中院没有正式受理此案,“第一案”一直僵持在郴州。 2016年3月,邓柏松又重新向汝城县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多次申请无果后,又将汝城县政府起诉至郴州中级法院。2016年4月19日,郴州中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辩论未见“唇枪舌战” 6月13日上午,庭审开始后,由于被告方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提问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楚,整场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未见“唇枪舌战”的状况。 原告方代理律师曾技芝宣读了行政起诉书,并提供了多组证据。被告方代理律师蒋洪辉,代表汝城县政府提出了四大抗辩理由,但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工作人员撰写《调研报告》的行为,到底是“学术研究”还是职务行为,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蒋洪辉称,2007年,汝城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工作人员为了给领导提供依据,对汝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过调研,将调研情况形成了书面的调研报告,提供给领导参考。 蒋洪辉认为,该调研报告不是政府调研报告,而是经研室人员的调研材料,其内容和观点,是政府经研室人员的个人观点和意见,该调研材料属于提供给领导的参考性意见。 “这种调研材料属于政府经研室人员的‘学术研究’,对内、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蒋洪辉说。 而原告代理律师曾技芝则反驳称,汝城县政府经济研究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即汝城县人民政府承担。原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企业,被告安排内设部门对其改制开展调查,是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政府经研室不是学术机构,又不是科研机构,这种调研行为并不是‘学术研究’,而是一种职务调查行为。”曾技芝说。 曾技芝认为,《调查报告》实质是被告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记录和保存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书面文字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信息。“它符合政府信息的法定要件,依法属于政府信息。 而当原告方向被告方询问:“这份调研材料的标题名称是什么?”“出具这份调研材料的具体时间?”等系列问题,被告律师则回答称“自己不清楚”。 县政府被指不依法应诉 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当天3名原告和代理律师均参与出庭应诉,除此之外,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还有十余名退休职工也赶来参加了旁听。 有退休职工向记者透露,为了及时赶到郴州中院参加旁听庭审过程,他们早上4点多钟就起床租了3台车,从汝城县赶往郴州市。 而作为被告方的汝城县人民政府,除了委托一位代理律师参与出庭应诉之外,被告席上没见其他任何政府人员的身影。 庭审结束后,邓柏松对县政府无官员出庭状况很不满意。 邓柏松透露,为了这次开庭,他和其他两名原告前期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他们除了在长沙请了免费代理律师之外,还收集了一些证据、资料,以便在开庭时能派上用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县政府应该就他们的意见提供证据,但是今天在法庭上,我没看到县政府提供任何证据!就连本案争议是否属于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调研报告》都没提供。” 庭审结束后,被告律师蒋洪辉向记者透露,他是前一天晚上才接到今天开庭的通知。 那么,这种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不派负责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而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的行为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程序法学会会长黄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