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组织的类型化、行政行为的形式化,都是便利人们认知繁复现象的不可或缺的学术抽象,但只要是有利于行政目标和任务实现的组织和行为形式,只要是对此起阻碍作用的组织和行为问题,都应该在视野范围之内,而不是单纯从便于司法审查的角度予以观察和研究; 6.有效的管理不可能脱离责任的缰绳。然而,一个以违法责任、侵害责任为核心的、事后主要由法院追究的责任体系,只是树立了行政不可逾越的一部分边界篱笆,在其可以自由驰骋的天地,尤其是涉及资源配置、价值选择、利益平衡、规则设定等方面,无法形成有效指引。可如果将违法/侵害责任体系延伸介入这些地带过深,又可能阻碍行政的效率。因此,有必要既强调合目的性又富有新意的“政治责任”,以使管理者可以高效应责; 7.当代行政经常扮演的制度设计者角色,注定其不时担负复杂的且互相套嵌的行政目标和任务,而这不是仅仅依靠形式理性的法律适用即可实现的,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的方法往往对此一筹莫展。因此,行政法学面对行政的这个角色,有必要利用法政策学的方法,为其提供立法的、制度设计的思维模式,以及问题确认、议程设定、政策形成、政策合法化、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等的过程模型。同时,也就需要吸收法学以外其他大量相关学科的知识; 8.由于代议立法的局限,传统行政法过分追求形式法治,只会带来两种结果,要么是让管理者束手束脚、僵硬迟滞、削足适履,要么是让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论被现实撞得支离破碎,而基于对行政实践的关切和对当代行政特色的注意,必须建构有助于行政目标和任务高效实现的新型法治。 三、统合的维度与限度 两种作为理想类型的角色,是否应该和可能,在新行政法的发展之中以及行政法学体系革新之中,实现统合呢? 在行政法学“专论”场域,监控者和管理者角色始终是并存的,甚至在有些著述中会出现相当程度的统合。行政法学“专论”题域本身具有的问题多样性——法律适用、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等维度上皆有专门问题——的特点,注定会使研究者感觉到,简单“套用”形式抽象化的、教义化的行政法总论,对其所关注的专门问题之解决用处甚少。 真正感到棘手的统合难题,发生在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含“体系转型”)场域。行政法分论与部门行政法(含“跨部门行政法”)同义。其体例结构在相当程度上都受到主导的行政法总论教材的影响。不过,也有部门行政法的成体系专著,试图形成与传统行政法总论有区别的、有着该部门自身特色的体系。此类挣脱传统行政法总论框架的努力,确实可以使部门行政法的体系化有其自己的关注点,而不至于成为总论模子的套用产品和概念游戏。 最后也是最艰难的统合问题,落在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化方面。行政法总论自始的使命,就是在林林总总的行政法现象之上实现抽象化和教义化。单就抽象化、教义化任务本身及其所要实现的法体系、法秩序稳定和持续而言,其必然需要剥离纷繁复杂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完成概念、原则和教义的高度形式化以及由此所具有的广泛适用性。否则,始终考虑因部门或领域而异且变动不居的特定目标、任务和政策,必然会使总论的体系化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控者角色和管理者角色,在行政法总论的体系中,没有任何统合的可能性。针对两个理想类型的统合问题,就行政法总论教材体例“所应有的内容”,本文提出以下设想:(1)管理者视野下的公共行政及其发展;(2)多样化的行政法学问题和研究方法;(3)关怀行政目标、任务高效实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4)担负行政任务的组织形态及其类型、保障行政高效的组织机制及公共治理体系;(5)有效实现行政目标和任务的行政活动及其过程;(6)促进行政应责、胜任的政治责任。 结 语 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学术使命在当下被提出,有着公共行政激烈变迁和新行政法及其研究兴起的背景。在我国,这个学术使命面临三大任务:1.更加成熟的体系化,即如何全面实现行政法学概念、原理、教义等的逻辑关联性、融贯性、统一性和整体性;2.接地气的本土化,即如何在中国行政法的规则、制度、判例等经验基础上成就自己的体系;3.超越传统法学局限,即如何突破以法官适法为导向的行政法学传统体系格局,回应行政法学促进行政目标、任务高效实现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