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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与展望(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从本轮司法改革相关文件及实践中暴露的弊端中可以看出,当前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去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建立符合司法职业属性的职业化,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本次改革的重要特点是先行试点

从本轮司法改革相关文件及实践中暴露的弊端中可以看出,当前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去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建立符合司法职业属性的职业化,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本次改革的重要特点是先行试点,并鼓励试点采取不同模式,从而择优适用,避免盲目改革。司法改革能否收到实际效果,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是前提,但必不可少的是具体制度的设计能否到位,研究论证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不得不重视的 问题。

(一)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协调

司法改革往往有立法改革作为前奏,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防止司法机关以改革名义僭越立法权。在去除司法地方化的举措上,本次改革将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交由省级层面管理与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冲突,表现为省级统管与人大任免模式之间的冲突。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方案与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以及审判制度的基本规定不一致,表面上看,似乎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可以抛开宪法的约束力,而实际上,在保障宪法权威的同时落实司法改革才是我国探索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最根本的解决路径是修改以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改为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两院报告的票决制改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罢免制,同时,我国《公务员法》应做相关修改,将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使其脱离行政部门管理。

(二)省院统管与司法行政化

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院统一管理,目的是去除司法地方化,但人事权与财政权提级管理是否会加深司法的行政化成了摆在面前的问题。对省级院统管进行制约就是要对其进行民主监督,应提倡司法行政的民主化,避免采用传统集权的方式,尽可能把遴选权、提名权、任免权分散行使。同时,省统管是否可以彻底去除司法地方化尚存疑虑,地方上法外因素对司法的干预不只限于人财物的管理,其他因素如地方法官、检察官的亲属大多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地方单位供职,以及子女上学问题,因此司法人员与地方利益的牵扯无法根本性割断,这些法外因素尚可为地方权力干预司法人员办案提供可乘之机。

(三)司法权责统一与职业能力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的是法院而非法官个体独立行使,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评价司法效果,更多的注重的是法院整体作用的发挥,而相对忽视对法官个体职业能力的提升。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与责任承担方式,涉及审判组织与法院内部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由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审判监督模式。本次改革强调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关系到法官业绩考评,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法官、检察官整体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法官、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为达到司法权责统一还应注重权力行使的受制性,有必要对法官、检察官设置惩戒和退出机制,从年龄、学历、阅历、经验等方面综合考虑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同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职权监督,避免法官、检察官滥用职权。另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措施仍显不足,影响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积极性。

(四)员额制改革与办案压力

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根据员额制度重新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意味着一部分不适应办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将被分流到其他部门或退出司法队伍,而在素来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下,即使扩充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也难消解给承办法官带来的案件压力,因此在构建司法职业队伍的同时,对于过渡时期面临的办案压力,应给以缓冲,以免造成司法人力资源的二度流失。而且,司法人员结构的调整往往伴随着利益的调整,涉及干部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层面的变革,如何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也是关系此次改革实效的要素。此外,我国目前司法人员队伍不稳定,这也是实行员额制改革应该考虑的问题。

 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展望

展望新一轮司法改革,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司法规律引导司法改革

尊重司法规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指导方针。“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规律包括司法权力的配置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司法权力的制约规律等,这是由司法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任何偏离了司法规律的改革注定将是失败的。

(二)顶层设计不排斥地方创新

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屋建瓴,从国家全局层面对司法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与整体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司法改革的很多问题都涉及到法律修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纳入到顶层设计的范畴才能够确保国家司法改革的统一、有序与合法。尽管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排斥地方上进行一些积极的探索创新。实际上,地方的有益探索也能够为顶层设计提供多样的经验与样本。当然,地方的探索创新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并从整体上保证国家的法制统一、稳定。此外,地方的改革探索还应当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进行。

(三)司法改革需要配套制度

司法改革是一项整体工程,任何一个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各项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以为各项制度改革创造可发展、可持续的司法环境。例如,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落实,还必须构建相应的错案标准,明确追究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再比如,构建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各项制度,仅仅明确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关注法官、检察官获得主体地位后的权力制约监督问题,防止滥权,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