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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与展望(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加强宪法实施,也需要落实国家宪法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2001年我国确立12月4日为法制宣传日,目的是宣传宪法,但只侧重部门法

加强宪法实施,也需要落实国家宪法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2001年我国确立12月4日为法制宣传日,目的是宣传宪法,但只侧重部门法的宣传,此次《决定》确立的国家宪法日不在于称谓上的变化,而在于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使宪法观念识于心、践于行。

(二)去除司法地方化与行政化

长期以来,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以及上级院领导批示影响案件处理,审者不判、裁者不审一直是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顽疾。司法行政化使法官对法院整体有依附性,原因在于我国仅认可法院在整体上的独立性,但不承认法官个人的独立性,过多的强调法院的整体作用而对法官个人进行干预控制已成为法院工作机制运行的通常做法。

司法地方化的根源在于地方党委对司法人事的控制权,实践中地方院院长由本院的上级院党组和其所属地方的党委考核提名,否则人大无法启动选举任免程序,地方党委往往整体上有更大的决定权。然而地方各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即使设在地方行政区域内,也不应是“地方的法院”。因此解决体制性问题是本轮司法改革无可回避的问题,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就是必须加强司法独立,去除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

1.人财物省级统管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司法实践中,地方党政干预司法现象却一直以来难以得到彻底根治。地方党政之所以能够干预司法,系由其掌控了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为地方权力干预司法开方便之门,久而久之,必然影响司法独立。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 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总体上指明了方向,并提出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是中央事权,非地方事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行政管理权限全部收归国家,由全国统一管理,但一步到位全部收归国家目前尚有一定困难,目前授权由省级统管省以下地方院的人财物具有过渡性。

2.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相对分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去除司法地方化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将打破地域和级别等传统限制,一些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跨省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中院一审后,可能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而不一定是传统的省(区、市)高院。这将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方式,有助解决司法地方化。

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近年来,无论是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数量还是案件的类型都在激增,沿袭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一致设置的制度不利于平等保护跨区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院独立审判。目前,我国试行的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法院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作了铺垫。

3.领导干部干预办案责任追究

对于“过问留痕”制度,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办法,建立过问案件者全程留痕制度,2013年重申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但效果不明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规定,实践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甚至酿成冤案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三)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

审判权和执行权,属于不同属性的两种权力,其中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执行权具有行政性质,应当将两者分

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行使。党的十六大就提到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问题,目的是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有人民法院执行,但一直以来,“执行难”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影响了司法权威。虽然法院内部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权制约,但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量权较大,执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将有助于化解司法实践中“审而不执”的尴尬局面。关于具体的改革路径,可以考虑将执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四)办案责任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推进严格司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化要求。同时,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制是从责任制度入手预防错案,分析错案原因、后果,达到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双重效果。随着此次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模式将逐步落实。

(五)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保障。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检察院沿用单一化管理模式,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岗位职责不清,论资排辈,容易造成人才流失,也容易导致行政化办案机制的形成。为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做出规定。未来,不仅应当推行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还应当注重推行法官、检察官职业化队伍建设,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三、新一轮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