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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司法改革启程 法官任免权上收至省级高院(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傅郁林说,“如今地方政府把人财物将要被分出去的法院看作待嫁的姑娘,迟早是要出嫁的,那就不管你了,出嫁前养不起了,反正给你一个最少的配额。改革时间拖得越长越有问题。弄得我们两头落空,你那边说管也还不管

  傅郁林说,“如今地方政府把人财物将要被分出去的法院看作待嫁的姑娘,迟早是要出嫁的,那就不管你了,出嫁前养不起了,反正给你一个最少的配额。改革时间拖得越长越有问题。弄得我们两头落空,你那边说管也还不管,这边说反正别人拿走的,我们也不管。”

  一位基层法院院长说:“独立的身份是和独立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在我们法院现在还不具备足够多的资源和权威的时候,我们是不希望独立的,从责任角度讲,就是不希望独立承担责任。”

  事实上,改革背后涉及的是一种利益调整问题。内部去行政化对院长庭长来说恰恰是给他的权力做减法,而改革的推动者恰恰又是院长、庭长。“深入了解法院就知道,院长、庭长到合议庭里去跟其他法官一起办案没有多少人愿意。还有一些院长、副院长是从党政机关调过来的,你让他去当法官主审案件,后果会是什么?这就是我们面临的现实的问题。”上述最高法司改办官员介绍。

  除此之外,上述最高法司改办官员也表达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比如说改革规定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但主审法官并没有明确定义。“三中全会的决定作出以后,我们就请示中央政法委,他们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我们只能在实践中摸索,关于主审法官界定的问题我们就召开了几次座谈会倾听大家的意见。不界定好主审法官的问题,这个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好做。”

  跨区法院悬疑

  傅郁林建议,可以先设立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把跨区的比如税收、金融领域案件集中在同一个法院,形成这样一个框架,再往里面加肉。

  受到现有的考评制度影响,改革还要面临来自司法系统内的阻力。傅郁林分析:“有的时候不是上级法院想干预,是下级法院的考核制度影响了法官独立,以致下级法院有谋求干预的动机。比如下级法官的裁判一旦被发回重审,或者被改判了,就会影响排名、奖金、晋升等等,所以在裁判之前,就可能先到上级法院汇报,讨主意;甚至因为排名的压力,下级法院或审判庭会由领导率法官集体去跟上级法院进行案件沟通。当然,上级法院也有干预下级法院的动机,这种干预除了政治色彩较强的案件之外,大部分缘于上级法官的某些私人因素。”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司法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在法院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但对于改革后,真的把权力下放给法官,让法官独立裁判,学者与实务派都有顾虑。这位最高法司改办官员连问了“四个放心吗”,“院长放心吗?庭长放心吗?上级领导放心吗?社会放心吗?都不放心。所以说这也是我们遇到的障碍。”

  此外,对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官方和民间似乎存在不同理解。在民间话语系统,学者们多将这一改革作为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举措,视为建立中国审判独立与司法巡回制度的重要步骤。然而,在官方看来,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司法资源不均,实现司法资源均等化、集约化和更大程度的司法公正。最高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在上述文章中即表述了这一倾向。

  傅郁林建议,可以先设立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把跨区的比如税收、金融领域案件集中在同一个法院,可以参照海事法院的模型,形成这样一个框架,有一个架构了,再往里面加肉,都容易。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这些改革更多是针对法院。但实际上司法机关运行机制的最大的难点不在法院的主审法官、审判长责任制,而是在检察院。检察院办案的责任主体要比法院复杂得多、困难得多。所以这可能解释为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法院办案的责任形式予以明确,但对于检察院尚不明确。

  鉴于前两轮改革的经历,也有人担心司法去地方化和行政化之后,会不会走到一半就走不下去了。傅郁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司法改革中,我不是乐观派,但我是一个技术派,试图一步一步推进,能改变一点就改变一点。推进司法去地方化的改革,我们心里都存在一个隐含前提,就是中央比地方更可信赖,中央比地方干预司法的利益更少。但如果像90年代的改革,走了一半再回来,这是无法承受的代价。如果我们已经付出这个代价,就让它(司法)自我疗伤,自我生长。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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