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勒与斯门德的区别在于,斯门德坚持一种由个体意志上升为普遍意志的价值整合过程,强调整合进程的重要性,并将国家现实的统一性要素建基于政治联合体的“意义”或者“精神”之中;而黑勒在强调国家之动态结构的同时,亦注重建基于具体历史社会现实的相对稳固之结构,主张从社会之全体出发探讨国家的社会之形态与意义之形态,与斯门德相反,他将国家现实的统一性要素建基于社会效应之关联的“组织”(依特定规划、目的或任务而进行的人员结合以及组织建构)之中。进一步来说,黑勒的国家学是社会学的,而斯门德的宪法与宪法学则是精神科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