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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水包括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等多个环节,当前的关键环节是节水,要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 0.535 ,远低于 0.7-0.8 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水包括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等多个环节,当前的关键环节是节水,要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35,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水分生产率(单位用水的粮食产量)不足2.4/立方米,而世界先进水平为4/立方米左右,用水管理方式粗放,无用消耗浪费严重。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开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水法的第五章第五十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和水法规定,推动农业用水方式加快转变,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努力降低吨粮耗水,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益。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推动实施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推广地膜覆盖、集雨保墒、倒茬和秸秆还田等旱作农业发展。

    近些年来,国家建设了大批重大水利骨干工程,一些主灌区的灌溉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一些农田灌溉末级渠系、田间工程未能及时进行配套改造,影响了骨干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在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在田间配套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加大田间工程建设力度,完善田间灌排系统,因地制宜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解决灌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逐步扩大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的面积。

    (三)加快小农水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问题

    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重建轻管问题突出,有人用、无人管,产权不明晰,管护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经费缺乏,维修困难,不少工程程度不同地存在淤积损毁、功能减退等现象。水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利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认真总结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经验,加快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体系,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要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保障工程安全和公益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通过承包、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队伍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任务。要通过财政适当补助、水费计提以及工程产权所有者分摊等方式解决管护资金问题,认真落实灌排工程维护费用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水法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目前,全国用水总量已近6000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约占62%。每年平均缺水量为536亿立方米,工程性、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并存,北方一些地区用水量已经超过了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我国人多地少,靠辛勤耕作来解决粮食问题的实际,决定了以农业为主的用水结构将长期存在。由于种种原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缓慢,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应督促各级政府把农业水价改革作为农业节水的重要突破口,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供给与需求统筹考虑,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供水价格,保证农业水价原则上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应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节水增效作用、地方财政实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标准和方式,完善财政奖补和各类涉农资金倾斜支持政策,推进定额内用水实行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统筹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问题

    近些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突出,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投入难、管理难等问题更为凸显。随着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出现了农田水利建设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研究解决农村取消“两工”之后特别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田水利面临的新问题。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水法的第三章中也有引导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水利建设的具体规定。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主体作用,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支持对象,允许其组建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五)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