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我主张司法改革应当激进,各种改革的思想应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形成司法改革的思想前导和司法改革的思想共识。没有理论的前导,没有理论上的碰撞和准备,就没有司法改革的高质量。因此,我说的司法改革的激进,是理论研究的激进,是思想解放的激进,是改革思路的激进。只有深刻的理论分析和激进的思想,才能够引导中国的司法改革,创设崭新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比方说,在理论上提出先例判决制度,当然就是一个创意。不仅这个可以说,就是确立判例法的意见也是可以提出来的,论证它的实用性,论证它的价值观,比较它与成文法的区别和意义及存在的价值。至于是不是就要采纳判例法,那还是要看讨论的结果。如果真的认为判例法适合中国国情,当然也可以抛弃成文法和转向判例法。这样的讨论是有意义的。 另一方面,激进的司法改革主张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不是在司法实践中想起一个主意就要落实它,就要变成具体的司法制度或者行为。具体的司法操作一定要保守。这个保守的含义,就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不能擅自改变现有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司法的保守,实际上就是依法办事,就是依法办案,而不是独出心裁,各自为战。保守的实质,就是尊重法律、尊重法治、尊重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的法治必须统一,不能分裂,不能人为地割裂统一的法制。中国是一个大国,是十几亿人、三十多个省、三千多个(县)市的国家,建立统一的法制是不容易的。司法保守所保的、所守的,就是统一的法制。它经受不起群雄并起的“改革”,也经受不起诸侯割据的“分割”。任何别出心裁的新生事物和首创精神如果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作为司法改革的措施变为司法的现实,都会使统一的法治受到损害,甚至会从根本上改变它。这一点绝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我提出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 第一,必须坚定司法改革的信心。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检验,其基本的内容是好的,但确实存在需要改革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一般的局部问题,而且是很大范围的问题、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就没有进步,是完全正确的结论。任何阻碍司法改革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可取的。 第二,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治的轨道。司法改革关乎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不是可以任意所为的工作改革或者工作改进,没有法律依据就进行的改革必须明令禁止。我建议,国家应当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专门研究司法改革的方针和方案,广泛吸纳各界的司法改革意见和办法,最后形成《司法改革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通过,最终实现根本性的司法改革。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将司法改革的意见和方案诉诸于司法实践。 第三,进行广泛、深入、毫无拘束的司法改革讨论。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方方面面,各个阶层,凡是关心司法改革的人,都可以提出司法改革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评论和修正,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拘一格,形成司法改革讨论的热潮,提出不同的主张和创意,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第四,司法实务界应当遵守法制,不得擅自改变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应当区分司法工作改革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于司法工作的改革,凡是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改革内容,只要符合程序规定,符合上级司法机关的要求,都可以自主进行。但是,凡是涉及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上级司法机关也不能对下级司法机关层层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强制进行司法改革,并把是不是进行司法改革作为考核领导政绩来对待。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把忠实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为自己的职责,维护它,保护它,不能让它受到任何损害。在国家的司法改革方案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立法之前,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只有在国家正式通过司法改革的立法后,才可以并且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新的法律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