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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司法改革重点一览:贵州副省长出庭应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在2016年4月,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攻坚。在改革部署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院领导以接受专访形式介绍了2016年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

在工作动态上,召开了一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部关于司法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赴云南调研,调研重点自然包括司法改革;最高法召开了一次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北京、陕西、新疆三地的试点法院、检察院召开了司法改革推进会。

在项目进展上,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都在进一步深入,出现了对前一段试点的反思和改善建议。一些重点项目如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出现重大阶段性总结及走势展望。一、本月重点:刑事速裁程序向何处去

4月21日,最高法副院长张述元到北京法院调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司改项目。首先,它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未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能在普通、简易程序之外,加入速裁程序;其次,它是司法机关“案多人少”背景下,进行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再次,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前者是2016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即将开始试点;最后,它还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衔接,而这也是2016年的重要司改项目。

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速裁授权决定”)将在2016年8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决定”到期后,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机远未成熟,速裁程序的走向或有两个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继续试点,适当放宽试点内容和试点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成为其中一部分。

不管怎样开展下一步试点,刑事速裁程序都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适用案件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速裁程序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在2016年4月《法律适用》杂志撰文介绍,有地方反映速裁案件范围偏小,建议扩大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并取消罪名限制。课题组认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扩大适用,符合循序渐进、慎重稳妥的改革原则。

认罪后的处罚还能不能更轻些?

选择速裁程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享受一些“优待”。比如,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得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

再比如,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而且,在具体刑罚适用时要体现从宽,优先适用非监禁刑,能判缓刑就不判实刑,能判罚金刑就不判自由刑。

数据显示,目前,速裁程序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0.96%,比试点法院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高11.01个百分点;缓刑适用率为37.27%,比简易程序高6.19个百分点。

课题组认为,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推进刑罚轻缓化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同时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在缓刑适用上。

适用速裁程序后是否允许上诉?

目前的试点方案为了不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并未限制速裁案件的上诉权,课题组介绍,拟待试点结束再根据试点情况提出立法建议。但不少试点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速裁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支持意见认为,被告人自愿选择速裁程序,应视为放弃了上诉权。如果被告人因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又提出上诉,有悖诉讼诚信原则,而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二审无法撤销从宽判决、加重判刑。

从客观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上诉率为2.13%。但这并非实质上诉率,因为很多上诉人选择上诉是为了拖延判决生效时间以达到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并非对事实、罪名或量刑等有异议。比如福建省福清市法院截至2016年2月共受理速裁程序379案,上诉12件,其中11件是出于上述目的。

如何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按照中央的部署,2016 年中央有关部门将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但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给出权威性界定。

行诉法学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2016年4月《中国法学》发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认为,这个制度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所谓任何案件性质,他认为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刑罚在内的重罪都应当适用该制度,以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只不过,陈卫东认为目前“疑案”不能适用这一制度探索,原因是一旦打开疑罪案件可以协商的大门,则很难保证不会发生冤假错案,甚至将会为权力滥用打开新的窗口。

所谓任何诉讼程序类型,即认罪认罚制度并非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及当前正在试点的速裁程序,而是可以扩大适用至包括普通程序在内的所有诉讼程序类型。

但另一方面,陈卫东又认为从宽处理不能无底线放宽。他认为我国探索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个基本底线是,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改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这是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明显区别。二、司法官遴选正在从考试为主以体现公平向考试和考核并重发展

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机关司法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北京高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进行部署。

北京高院法官入额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对于一线审判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主要通过考核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入额;对于助理审判员、离开员额岗位3年以上的审判员、申请进入与现岗位不同领域员额岗位的人员,则通过考试、考核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入额。

在司改试点初期,为保证选拔的客观、公正,以及调动法官整体积极性,法官入额选拔更注重考试成绩的权重。但这又导致了一考定终身,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不能入额的缺陷。

在2016年4月的《法律适用》上,两名某地中院的法官介绍,自2006年8月—2015年8月,某中级法院共计开展法官遴选6次,从辖区基层法院遴选法官32人。其中考试和考察遴选各三次,考试遴选的人数远超考核遴选,“但近年来,尤其是从最近一次的法官遴选看,考察遴选又开始占据主流之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