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充一点,针对变更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注意事项。要对变更事项的缘由过程完整描述,不应只是体现变更结果。变更主要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话,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过程中,我们要进行描述是否通过股东表决,是否投资完整披露。对投资者完整披露一直比较被轻视。作为法律顾问参与来说,建议每一次股东变更,通过已有的投资人,无论是书面、短信、电话或者微信通知到对方,并且是已经确认来做一个流程。还需要核实一些股东会协议,包括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这些程序是否已经完成,公司章程是否已经通过、股东会议决议了。我们需注意新任的法定代表人他是否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是否受到行业记录协会的处分,都需要重新对他发表意见。包括在中国诚信网上是否有负面信息、是否被法院列入执行名单。以上内容都需要重新说明。 做个小结,就是变更的缘由指为什么变更,如控股股东变更很正常,但我们还是需要说明。原因和目的需要说明,是否影响公司运营,可能会出现注册资本和持久资本不一致的情况, 是否会影响后续资金的交付。还有就是变更过程的完整描述,根据公司法变更事项的提起,相关决策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相关决策会议的表决、表决形式。先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再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还有决策结果是否已经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还有市场监督部门的调查是否已经出具变更通知书,如果已经出具变更通知书,在程序上是已经完成的一个标志。对变更事项的程序、内容是否合法也需要发表意见。变更决议在召集程序、披露事项、内部决议中,一个是已经向股东合伙人予以披露,会议程序是否提前15天通知到股东。 后面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经过提交和审核的过程,在出具《法律补充意见书》时,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因此在这要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主要涉及到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问题,不管是IPU或者是出具《法律意见书》,都是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日期为准,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增加相关标书,对《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再次确认。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通过核查、基金复核,都认为是比较简单的还是要求完整的概述。应用完整陈述尽职调查的过程和手段,包括现场访谈、核查、工商局调查等方方面面的调查手段。包括基金最后复核中基协相关规定,不能出现模糊的东西。保留的东西,公开提示性的东西需要在结论里面重新出现。《法律意见书》需要两位律师签字、注明职业证号、加盖事务所公章和骑缝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协议变化的写一个《补充法律意见书》。下午对《法律意见书》的十四项内容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我们律师或者是基金资格从业者,起码要按照这十四项的内容来实施,对基金进行规范。如果是符合了这十四项的规定,那么基金符合市场主体,在监管层里就是合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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