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对康德的认识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一个简要介绍。在这里,我们最感兴趣的是康德哲学及新康德主义对凯尔森的影响。这种影响最为主要的方面是康德哲学及新康主义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提供了基本的问题意识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方法论。 (1)当凯尔森宣称纯粹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任务仅仅在于认知法律。这一问题意识表明,凯尔森已经摆脱了法律本体论和价值论取向,而试图建构法律认识论。法律认识论的意义主要是如何达致认知法律的目的。换言之,认知法律如何可能?从凯尔森确立的法理学基本问题意识不难发现,凯尔森的“法律认知如何可能”与康德纯粹理性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具有高度的同构性,也就是说,凯尔森在法律科学中设定的问题实质上渊源于康德对人类认识能力所设定的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凯尔森最终将基本规范作为所有法学家的意识形态则可以看出,凯尔森在纯粹法学中并非真正要对外在的、客观的、经验意义上的实在法体系进行理论阐释和建构,相反,他的纯粹法学真正的意图乃是对法学家意识即人们如何认识法律进行阐释。在这个意义上,凯尔森所宣称法理学的纯粹性实质上如同康德的纯粹理性并无二致,两者的纯粹性都是在介于传统的形而上学和经验主义之间的主体思维形式和结构,差异仅仅在于康德的纯粹理性着眼于探究人类在数学和自然科学等领域具备的认识结构和形式,而凯尔森不过是将纯粹理性批判转移到社会科学之中。当然,就此而言,凯尔森受新康德主义影响,放弃了康德法哲学的实践理性。 (2)纯粹法学的规范范畴实质上为一先验方法的产物。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将所有人类的实在法的共同特征作为自己的研究目标,此研究最终的结论就是凯尔森提出的规范理论。我们需要注意,规范并非经验意义上的实体,在凯尔森看来,规范(自然更包括基本规范)是内涵于人类认知法律中的特定意义。当然,这一特定意义在凯尔森看来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英国学者鲍尔森在研究凯尔森理论的新康德主义特质时所指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真正要害是在传统的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寻找到一条“中间道路”,(19)凯尔森不仅注意到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针对自然法学的),也注意到法律与事实的分离(针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因此,经由这两度分离的结果是,纯粹法学提炼出了一个既迥然于道德也和经验事实截然有别的规范领域。结合凯尔森本人反复强调其理论针对的是实在法研究可以推导出的是,规范既不是经验的,但又和经验的法律素材密切联系并且始终运用于经验,这正与康德哲学的先验概念相吻合。 在笔者看来,把握凯尔森纯粹法学最难的一点在于,规范在纯粹法学那里究竟是先验方法还是先验方法的产物?本来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那里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因为康德明确否认先验方法运用于先验领域,先验方法只能运用于经验领域,直白地说,我们不能“思维着我们的思维”。但是凯尔森并不如康德那般明确地在纯粹法学中画出这样一条界线。倘若有人要问规范是从哪里来的,凯尔森的回答肯定是规范源于所有法学家的意识(或意识形态),如果进一步设问:你凯尔森如何知道法学家的头脑肯定存在规范这种东西?相信凯尔森对此问题要么难以回答,要么认为这是一个极为愚蠢的问题而不屑一顾。 实际上,凯尔森并没有明确承认规范的先验属性,他谈论的最多的是基础规范和康德先验哲学之间的关联。在《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这篇充分展现在凯尔森理论本色的重要文献中,凯尔森非常明确地说:“正如认识的先验的逻辑原则(在康德意义上的——笔者所强调)并不是经验的法律,而仅仅是一切经验的条件一样,基础规范本身也不是实在法律规则,不是实在法律,因为它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只是被假设为全部是在法律规范的条件。正如人们不能从先验的逻辑原则中,而只能借助于这些原则知道法律,所以实在法也不能从基础规范中,而只能借助基础规范而来。”(20)但这里我们要追问的是,如果基础规范是康德先验哲学的范畴,而因基础规范而被授予其效力的规范,或者确切地说,纯粹法理论的规范范畴,又如何能够从经验中获得?而且在凯尔森意义的法律经验素材从来没有试图提供规范这一概念。因此,规范范畴是纯粹法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是康德先验逻辑运用于法律领域的产物。如果我们再注意到凯尔森关于其理论的另一段陈述,或许其规范概念的先验性质就更为明显。在《法与国家一般理论》的作者序中,凯尔森就纯粹法学的目的说:“既然这个法的一般理论的目的是使和某一个特殊法律秩序有关的法学家、律师、法官、立法者和法律教师,尽可能正确地了解并陈述其本国的实在法,这一理论就必须完全从实在法律规范的内容去推究它的概念”。凯尔森这段表述的真正意思是,纯粹法学指出了正确描述实在法(所有实在法)的恰当方式,它可以帮助法律人理解各种实际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纯粹法仅仅关乎形式,和实在法的政治、社会、经济内容没有关系,作为该理论核心范畴的规范概念也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因而也就只能是思维上的范畴。(21) (3)由于纯粹法学在基本问题意识和方法论如出一辙,导致它们遭受的批判都几乎一样,被认为完全是形式主义的东西。黑格尔曾经说:“这就是康德、费希特道德原则的缺点,它完全是形式的。冰冷冷的义务是天启给予理性的肠胃中最后的没有消化的硬块。”纯粹法学对所谓法律经验素材的解释经常被批评者视为严格的概念主义和极端的形式主义,但是通过上述对其哲学基础的分析,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纯粹法学注定是形式的,因为作为其依凭的纯粹理性先验逻辑范畴也被讥讽为一种冷冰冰的形式。纯粹法学的形式主义集中体现为它关于法的结构的学说,实在法作为一个等级体系,由基础规范预设,层层传递其效力,最终形成一个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理论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