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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纯粹性与政治性(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1)规范的效力只能根源于一个规范,而不是事实。将规范的效力理由归结为规范而非事实,这是凯尔森纯粹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从而,凯尔森彻底地将规范与所有的异质因素切断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凯尔森

  (1)规范的效力只能根源于一个规范,而不是事实。将规范的效力理由归结为规范而非事实,这是凯尔森纯粹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从而,凯尔森彻底地将规范与所有的异质因素切断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凯尔森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完全自足的,也是纯粹性的。简单地说,凯尔森认为,是法律创造了法律,规范创造了规范。

  (2)基础规范提供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但基础规范自身不在法律体系内,换言之,基础规范不属于实在法体系,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规范。那么如何辨析基础规范呢?基础规范又有什么具体内涵?对这样的疑问,凯尔森的答复是:基础规范是一个假设、或者预设。纯粹法理论之所以断言基础规范的存在,不过是把所有法学家(法律人)明确或潜在的意识加以提炼,因此,这属于法律家的意识形态范畴。如同康德确立的时空、因果关系等先验范畴一样,基础规范也是一个先验范畴,最为明确集中地体现了凯尔森法律理论的康德哲学色彩。后文还将详细探讨这点。

  但我们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凯尔森并不深究基础规范的内容,规范和基础规范的内容往往容易和正义、道德等价值判断相联系,凯尔森将其排除于法律科学之外,认为这属于法律政治学或法律政策的范畴。

  (3)基础规范通过授权的方式为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效力根据。人们不能从基础规范的内容逻辑地推导出下级规范的内容,基础规范通过授权给某人或某个机构,由其制定法律,并且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有效力的。

  不仅基础规范是以授权的方式创造规范,基础规范以下的规范同样如此。“基础规范体系仅仅建立一定的权威,这个权威可以依次把创造规范的权利授予某些其他的权威。一个动态的体系的诸规范,只能由那些曾由某个更高规范授权创造规范的那些个人通过意志行为而被创造出来。”⑩与法律规范体系不一致的是,道德规范体系是从其基础规范的内容演绎而来的,凯尔森将前者称为动态规范体系,后者则属于静态规范体系。

  (4)基础规范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宪法。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凯尔森关于基础规范的论述似乎给人一种认识,即基础规范实质上就是宪法。(11)“我们问为什么宪法是有效力的,也许我们碰上一个比较老的宪法。我们终于找到这样一个宪法,它是历史上第一个宪法,并且是由一个篡位者或某个大会所制定。这第一个宪法的效力是最后的预定、最终的假设。人们假设一个人应当像制定第一个宪法的那个人或那些人所命令的那样行为。这就是正在加以考虑的那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12)对于凯尔森的这段论述,台湾学者颜厥安的理解比较准确,他认为,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文件并非基础规范,但基础规范告诉我们“应当服从历史上第一个制宪者所制定的宪法”。特别重要的是,基础规范是一个认识论上的问题,而非存有论的问题,是我们认识法律规范效力必不可少的条件。(13)

  (三)规范与基础规范的新康德主义论证

  规范与基础规范理论是凯尔森法律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只有准确地把握凯尔森对规范和基础规范的阐释,才能理解为何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将政治排除于法律理论之外,为何提出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乃至他的国际法优位学说。这是就其规范和基础规范理论向纵深推进而言的,但是如果要进一步深究凯尔森“规范”和“基础规范”理论的哲学基础,我们就必须对康德哲学和新康德主义有所明了。因为正是最终依凭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确立的先验逻辑范畴,凯尔森才得以在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说的论争中独辟蹊径,开创了20世纪最富有特色同时也引发无数争论的法律理论。

  让我们先从康德的哲学说起。就人类的思想、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康德哲学体系包含了《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三个板块。其中《纯粹理性批判》是阐述认识论问题。按照文德尔班的看法,康德哲学的认识论挣脱了形而上学和经验主义的怀疑论,将科学认识的确实性建立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之上。所谓理性的纯粹性即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思维结构,换言之,认识与认识对象无关,而仅仅关乎认识主体自身。其基本问题是,认识和认识对象的关系究竟立足于什么内容?其基础又是什么?(14)用康德本人的话来说即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康德经过近乎十年的艰苦思考后给出的回答是,先天综合判断的来源既非感觉或经验,也无法通过超越经验的形而上学获致,只能是基于认识主体固有的先验逻辑范畴作出。先验逻辑范畴既区别于人类现实经验,因而是人类思维观念性的东西,同时它又和超出人类认识能力之外的先天之物有别,因而是人类思维结构中的形式。对于康德的先验逻辑,邓晓芒教授给出了一个很好的界定,他说“康德的先验逻辑是一种与形式逻辑不同的特种的逻辑,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正确思维的主观形式或技巧,而是我们的认识能力要获得有关经验对象的真理性的知识所必须遵守的法则,因而它是认识论,同时也是建立在认识论上的‘本体论’(存在论)”。(15)

  康德对纯粹理性探究的成果意味着人类思想史上一个非常伟大的转向,即人类认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巨大转变,以前的本体论意味着“自然给人立法”,康德的纯粹理性、先验逻辑则转向“人为自然立法”,这就是人类哲学思想发展进程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类似,康德给先验逻辑范畴列出了一个范畴表。(16)

  在康德之后,康德哲学一度遭到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叔本华与尼采等人的批判。(17)但很快,19世纪末期德国哲学界又掀起了一股复兴康德哲学的运动,人们提出了“回到康德”的鲜明口号,这股康德哲学的复兴运动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并产生了所谓的新康德主义。早期代表人物有赫尔姆霍茨、李普曼、朗格等人。在新康德主义的成熟阶段逐渐发展出了两大学派即马堡学派和弗莱堡学派(又称西南学派)。其中西南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文德尔班与里凯尔特,该学派看重的是康德的价值学说,强调“价值高于一切”。马堡学派的代表人物为柯亨,他也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马堡学派强调康德的认识论以数学和科学的指向见长。马堡学派对凯尔森的影响很大,他曾经师从柯亨。康德的先验范畴在马堡学派的理论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甚至比康德更进一步,主张思维产生了自己的经验和对象。柯亨认为,他的哲学对象既不是物也不是意识,而是科学的事实。比如,一般的认识是把星星看成外在的事实,但在柯亨那里,并没有这样的作为原初事实的星星,星星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于天文学这门科学之中。(18)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