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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意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司法机关和法官承担司法公开职责的目的包括:1.通过审理个案,在社会中普及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2. 通过公开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弘扬社会正义;3. 通过公开审判,把司法活

  司法机关和法官承担司法公开职责的目的包括:1.通过审理个案,在社会中普及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2. 通过公开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弘扬社会正义;3. 通过公开审判,把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排除种种私下交易的可能性和对司法的非法干预,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上述意义上,司法公开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和公众发布信息层面上的公开,而且包括有效推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对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层面上的公开。也就是说,司法公开不是单向的信息输送或施与,而是“引火烧身”,邀请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活动和机关评头论足,是防范司法权的滥用,确保司法廉洁公正的制度要求。这一意义上的公开并非一项一般的工作程序要求,而是具有更深远影响的制度建构,即开通了司法公开的双向通道。不论是开庭信息的公开还是宣判的公开,不论是庭审过程的公开还是判决执行的公开,在开通向社会普及法律意识和彰显正义的通道的同时,司法公开制度还把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纳入了公众的视野,开通了社会对司法监督和司法回应社会的通道。这恰是司法公开所要建立的制度,即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对社会公众负责,同时又根植于社会和准确把握社会脉搏的回应型司法制度。

  (二)司法公开的对象

  司法公开的对象包括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

  首先,案件当事人是司法公开的首要对象。对当事人公开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获得全部的诉讼信息,即诉讼程序、相应权利、案件材料和证据、法庭组成、判决理由等信息。只有向当事人公开上述信息,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其诉讼权益;而也只有获得这些信息,当事人才能够有效地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才能够了解并理解判决的根据和理由,接受和服从法院的判决。此外,向当事人公开还能够使当事人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司法人员的公正性。

  司法公开的第二个对象是社会公众。司法既然是一个公开纠纷解决平台,也就包含了向公众公开的应然之意。随着法治发展,法律法规日趋繁多,法律程序日渐精巧。对于社会大多数公众而言,法律成为一个独特的职业化领地。如果法律与公众渐行渐远,法治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坚实社会基础。而现实又决定大多数民众不可能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学习和熟知法律;即便知道了书面的法律规定,他们也往往不知如何解释和适用它们。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开为大多数民众提供了解法律尤其是法律如何运行的活生生的案例,成为他们学习法律的最直观渠道。因此,司法公开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即具有向社会和公众普及法律和树立法治信念的作用,具有让公众了解如何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和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同时还具有鼓励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参与司法和法治发展,确保阳光司法的作用。

  司法公开的第三个对象是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确定这一对象似乎有些不着边际,但实际上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明确的针对性。我国司法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是如何排除和避免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决定了司法权在多个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机构,甚至可能受到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司法公开包括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当然也包括在司法过程中那些对司法机关和人员施加影响的人、组织和因素。由此而言,司法公开不应当仅仅是司法判决的公开,而且要包括所有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信息以外的所有司法信息。这种全过程的司法公开有助于向这些机构和组织昭示司法的独特程序和作用,使其明确国家审判权的惟一性和专属性,杜绝各种私下途径和交易对司法权和司法活动进行影响和干预。只有公开才能够挤压非公开的空间和渠道,才能够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才能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司法公开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历史和体制制约等诸多原因,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较为薄弱,亟待提高;司法形象也亟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对于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和法治发展而言,推动司法公开尤其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是保障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取信于民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有力制度保障,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必要性。

  (一)司法公开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俗话说“打开窗户说亮话”,“理不辩不明”。作为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权威的制度平台,只有公开才能够使当事人根据事实充分阐述其理由和主张,才能够使双方在论辩中分清是非曲直,才能够使法院和公众了解真相并实现正义。一个社会必然充满各种矛盾,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尤为如此。这些矛盾的解决也必然有多种渠道和方法来应对,但是其最后和最高的渠道和方法则应当是通过国家设立的公开场所,即司法舞台来解决,形成“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氛围和环境,确立法律和司法在社会中的权威。

  (二)司法公开能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独特权力,其他机构则不具有这一权力。审判独立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而司法公开却看似与审判独立有所矛盾,甚至构成对独立性的侵蚀。其实,这一质疑似是而非。因为审判独立不等于闭门擅断,更不等于“黑箱操作”。当前对于审判独立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对司法的种种违法干预,其中对司法的行政干预和金钱腐蚀尤为严重。而司法公开则恰恰是能够把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至于阳光之下,有效抵制各种行政和金钱干预的有效手段,因此是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如果切实落实 201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就能够通过向社会曝光和通报批评乃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制度,使得各种对司法工作的违法干预以及权钱交易的勾当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有效抵制和消除各种对司法的违法干预。此外,司法公开也具有建立“回应型司法”的制度建构意义,把法律适用和解释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结合在一起,使司法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相契合。可见,惟有司法公开才能确保国家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三)司法公开能够取信于民

  司法应当向当事人负责,向人民负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使当事人了解法律规范,理解案件处理和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如果当事人了解了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就会信服判决并自觉地执行判决。任何案件都必然涉及多种权益的冲突,而司法判决也肯定会消减一方甚至是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让当事人在权益消减的情况下对判决表示满意,确实是非常困难的事。但是,如果让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和判决的过程,理解判决的根据和理由,信任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就会使当事人服气,使当事人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从而实现我国法院一直追求的“案结事了”、“服判息讼”。

  (四)司法公开能够保证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树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