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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回访“高山案”:犯罪者必受惩罚(3)

摘要: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维持一审判决。

  如今的高山早已经服刑,从多方面因素考虑,那业林觉得不便透露高山服刑的监狱。

  那业林说,他去监狱会见过几次高山,他在服刑过程中,每天就是在监狱里读一些金融类的书籍,给一些年轻服刑人员上外语课。

  “高山出狱时该是六十耳顺之年,相信曾经的错误会是他终身的教训。”那业林说。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