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中央银行为银行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银行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否向查询行反馈客户账户信息,与银行的切身利益、与他行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各行的商业行为和市场化选择。因此,《通知》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十一、为什么要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十二、《通知》在哪些方面改进了银行账户服务? 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记录了社会资金的运行轨迹,并已成为存款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一旦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假名开户等风险事件,不仅影响存款人的日常社会经济活动,还有可能给存款人带来资金损失,必须切实采取措施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因此,在严格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知》要求银行从以下方面改进账户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存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账户服务: 一是对于已在某一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相同功能银行账户申请时,可根据银行自主确定的简易流程开户,简化了开户流程,便利了开户行为。二是除柜面渠道外,存款人可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户,拓展了开户渠道,丰富了银行支付服务产品。三是存款人可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及公用事业缴费支付,有效满足了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日常支付服务需求。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开户;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可采取委托代理或银行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五是要求银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存款人提供高质量、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 |